2021年12月某日,宁城县王某为高某某义务帮工拉柴火。在帮工过程中,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着高某某沿某路段行驶时失控侧翻,导致王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王某家属认为,虽然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高某某无直接责任关系,但却是在给高某某义务帮工过程中造成的死亡。随后,王某家属向宁城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要求高某某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即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首先,调解员认真查阅王某家属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并听取王某家属对事情经过的陈述。王某家属表示,王某是在帮高某某拉柴火的过程中死亡,要求高某某赔偿丧葬费30000元并不过分。另外,王某家属也告知调解员,由于王某为高某某帮工是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证据,他们担心高某某不承认王某为其帮工的事实而不愿赔偿。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邀请高某某到调委会核实案情,但高某某均以害怕为由未到调解现场,并一口否认王某给其帮工的事实。
了解到案件情况及高某某态度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焦点主要是明确王某为高某某帮工的事实从而确定高某某的责任。由于高某某否认王某为其帮工,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找到证据。调解员通过不断询问,顺利找出王某家属2022年春节后与高某某通话时的一段录音,在录音中,高某某承认王某给其帮工的事实。王某的帮工行为认定后,调解员随即前往高某某家中,但高某某将大门紧锁,以躲避的方式不予配合。
针对高某某拒绝沟通的情况,调解员本着自愿原则,尽力协调高某某的亲属做其思想工作,并明确告知高某某亲属,王某家属诉求并不高,希望高某某正确面对事实,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快将纠纷解决。经过调解员及高某某亲属对高某某不断地思想疏导,2022年2月某日,高某某终于在亲属陪同下来到调委会,自愿接受了调解。听完其与王某家属通话录音后,高某某不再辩解,承认事故当天确实是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帮自己拉柴火,由于王某操作不熟练,从而发生事故并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深感内疚,自觉愧对王某,心中害怕且无法入眠。但高某某认为,王某家属30000元赔偿金的诉求过高,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责,自己无责,因此自己仅愿赔偿王某家属2000元。王某家属认为高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对上述案情及双方态度进行分析后,决定采取面对面法律宣讲的调解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调解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被帮工人高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其过错程度决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帮工人王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被帮工人高某某没有过错,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接下来,调解员再次从双方的友好关系进行劝解沟通,希望双方本着维护原本友好的关系的方式化解纠纷。随后,调解员让双方各自回去再思考一下,来日再进行调解。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态度缓和了许多,均表示愿意坐下来面对面解决问题。针对王某家属提出的王某安葬费用的问题,调解员建议高某某出于人道主义对王某家属进行适当补偿,补偿金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高某某也主动表示,毕竟王某是因无偿帮助自己而导致死亡,自己愿意积极补偿王某家属。看到高某某态度诚恳,王某家属表示感谢。调解员见时机成熟,便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当地处理丧葬事宜的实际,建议双方考虑10000元的补偿金额,双方均迅速表示赞同,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经调解,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高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家属10000元人民币;
2.此款给付后,王某家属不再就此事追究高某某的任何责任;
在调委会的监督下,高某某一次性将人民币10000元付给王某家属。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
【案例点评】此案是邻里间义务帮工导致的损害赔偿案。王某和高某某原本是好邻居,帮工中,帮工人发生意外,其家庭一时难以接受,向被帮工方索要赔偿,由此产生纠纷,一时难以沟通化解。调解员在向双方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将双方邻里友情与相关法律条文结合进行说明,使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妥善解决了纠纷的同时,更维护了双方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