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某日,徐州市泉山区某高校学生王某在宿舍通过与同学聊天得知,2021年12月,与其同宿舍的同学李某和陈某出于恶作剧,曾将脱毛膏挤到了其洗发水里。王某于2021年12月中旬曾两次使用过该洗发水,后因感觉洗发水有异味,以为变质,未再继续使用,并将洗发水扔掉。得知此事后,王某报警,在报警中,表示李某和陈某的行为目前未对自己身体造成明显影响,但自己感觉很恐惧。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警调对接机制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通过询问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和双方当事人诉求。王某表示,自己被人在洗发水里挤入了脱毛膏,身体可能有暂时无法查明的病处,如果多年以后隐患发作,给自己造成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不知该如何处理,并且得知此事后,心生恐惧,心理上受到的伤害金钱无法弥补,所以要求李某和陈某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赔礼道歉,并希望一次性赔偿医药费3万元、营养费1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共计5万元。李某与陈某表示,其行为未对王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只愿意赔礼道歉。
调解员认真听取、记录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做了详细的案情分析,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条例向涉事学生作了耐心细致的解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造成的伤情确定赔偿数额;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希望李某和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同时,调解员分别为双方权衡利弊进行分析,一方面,建议王某提出诉求要依法有理有据,不可盲目要价;另一方面劝导李某和陈某要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心情,主动承担责任,并根据王某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和类似案件处理情况适当做出赔偿。经过调解员的劝导,李某、陈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王某表达了歉意。对此,王某表示同意接受李某、陈某的道歉,但也表示虽然身体上暂未产生严重伤害,但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提出必须要有经济补偿。
对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争议焦点,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调解员告诉李某、陈某,从对王某的身心健康方面考虑,如果该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可能会给同学带来不良影响。调解员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王某的身体上没有明显损伤,但自知道此事后,尤其受一些新闻事件的影响,王某每天生活中都十分小心翼翼,担心自己再遇到类似或更严重的事情,已经出现了焦虑、失眠的症状,如果长此以往,其精神势必出现更严重的问题,建议李某、陈某认真考虑其行为给同学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心理伤害,适当给予王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以显示诚意。同时,调解员从关爱学生的角度出发,对李某、陈某两位同学进行说理和劝导,引导他们善待同学,避免同学间发生更严重的冲突和矛盾,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李某、陈某渐渐有所动容,表示自己确实有行为不妥之处,愿意给予王某一些补偿。
看到案件有了进展,调解员马上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分析拟定出了一套调解方案:一是双方各退一步,给予赔偿金额,赔偿款结清后不能再以此事为由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二是双方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为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员趁热打铁,经过反复协商后,终于根据调解方案做出相应安排,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成功调处。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 李某、陈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2. 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700元,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300元;
3. 此事一次性了结,王某不再追究李某、陈某的任何责任。
双方当事人当场在人民调解案卷上签字确认。李某、陈某当场微信转账赔偿款给王某共计1000元。本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当事人都是在校大学生,虽已是成年人,但做事缺乏分寸感,易冲动,不计后果。公调对接工作开展以来,驻所调解室的调解员联合派出所开展的调解工作实现了“对症下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达到了“1+1>2”的效果。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说法疏理,对双方当事人倾情劝解,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厘清法律责任,用道德析清道理,促使双方在法律框架下达成协议。在调解陷入僵局后,调解员及时与双方互动,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劝导,避免矛盾再次激化;特别是从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抓住工作重点,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