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詹某某,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大学本科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2018年9月27日交付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0月21日,潞城监狱九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詹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三次监狱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詹某某提请减刑。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刑罚执行科将詹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2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出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罪犯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书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3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詹某某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3月29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定,对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