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8日,参加过中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军人周某某骑自行车过程中不幸被重型仓栅式货车撞倒,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234天。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双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周某某被抢救期间,医院多次发出病危通知书,近40万元的医疗费用使家庭背上了沉重债务包袱。肇事方支付了首期9万元医疗费后,拒付余款,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致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2010年8月2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交通信号灯路控制的路口,未能确定哪一方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造成事故”,对损害赔偿纠纷建议当事人各方到法院提起诉讼。周某某家属即于2010年11月3日到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雄、刘君雅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该起案情较为复杂、难度较大。一是受援人周某某伤势严重,长期处在昏迷无意识状态,需要鉴定其伤残程度来确定监护人并且确定赔偿金额;二是需要确定有支付能力的被告范围从而使诉求得到最终落实;三是交警部门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证交通事故成因,因此未直接作出责任认定,如何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对周某某能否获得全额赔偿至关重要。
承办律师首先指导受援人家属向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的精神伤残及其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1年1月25日认定周某某目前诊断为“脑血管病及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该鉴定意见出具后,承办律师又指导周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中二法民一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子刘某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解决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告诉讼主体问题后,承办律师又指导周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向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残情况,为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伤残相关费用做好准备。2011年4月18日,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某某因脑出血、脑梗塞,经治疗后,遗留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构成一级伤残;遗留四肢痉挛性瘫痪,构成一级伤残,因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及四肢痉挛性瘫痪,其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一级、终身)。
在此期间,承办律师进行多次调查取证,获得了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车主的信息及该肇事车辆的保险信息。在对所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承办律师于2011年5月25日将肇事司机李某、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车辆实际支配人)、肇事车辆所有人XX某果菜行、保险公司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要求肇事司机李某、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某果菜行赔偿周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共1048182元;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上述保险范围的份额由李某、李某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某果菜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承办律师又根据规定变更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的金额,诉讼请求总金额在原来金额基础上增加了166564.02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将周某某在黄圃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交给其自行委托的广东合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的法医临床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周某某的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右耻骨骨折,左大腿皮肤擦挫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周某某在原有脑部疾病的基础上,此次交通事故诱发脑出血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此次交通事故在脑出血发生中的参与度为10%。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其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10%的责任。
针对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该份对受援人不利的鉴定意见和本案实际情况,承办律师认为,如何让法院采信受援人方提交的鉴定意见而不采信被告方提交的鉴定意见,并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与周某某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周某某获得胜诉至关重要。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交通信号灯路控制的路口,未能确定哪一方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造成事故。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应由肇事司机李某、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某果菜行及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案交通事故与周某某的一级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的连续性来看,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切健康,生活自主,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两个一级伤残,除交通事故外没有其他致害原因,因此本案交通事故与周某某的一级伤残有直接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来看,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也确认此次事故诱发周某某脑出血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也就是说确认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三、保险公司委托的广东合众司法鉴定所依据孤立片面的医疗记录所作出的“此次交通事故在脑出血发生中的参与度为10%”的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
四、周某某委托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程序违法情况,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各被告没有任何可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法院应予采纳。
五、医院对周某某的治疗均是对其于事故发生后所产生的伤害的治疗,是对周某某发生事故后受到伤害的必要性治疗,为治疗该伤害所发生的费用也是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定周某某遗留四肢痉挛性瘫痪构成的一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于2011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元给周某某;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和车辆所有人XX某果菜行连带支付事故赔偿款818991.5元(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38万余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2万余元)。对受援人诉求的20年后续护理费用方面,法院考虑到周某某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暂计算5年(按50元/天计算),到期后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起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遗留四肢痉挛性瘫痪构成的一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二审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二审期间,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国强继续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的指派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为了加强证明交通事故与周某某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向法庭提交了事故发生前周某某在中山某医院的健康体检档案,以证明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自主的身体状况;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永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料理家务,每天骑自行车外出买菜。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坚持一审观点,认为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切健康,生活自主,除交通事故外没有其他致害原因,因此周某某一级伤残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法院应予采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与周某某四肢痉挛性瘫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上诉人提交的交通事故在脑出血发生中的参与度约10%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常理,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也是正确的;周某某委托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鉴定程序违法、无鉴定资格、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不予采信的情况,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据此认定周某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是正确的,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采纳。二审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各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办律师唐国雄主动协助周某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全程跟进执行程序。最终,周某某收到全额赔偿款。
5年过后,周某某依然卧床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为拿到后续护理费用,其妻子于2015年11月再次来到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再次承担了法律援助任务并委派吴桂焕律师承办。2016年4月,承办律师代理周某某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和车辆所有人XX某果菜行连带支付事故赔偿款共计23.7万(后续治疗费暂计算5年,从2016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1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提出,上次起诉时法院酌情认定5年期,按50元/天计算的护理费,该护理费是参照当年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计算,已无法满足目前的需要,应按照2016年的劳务报酬水平以130元/天计算。
2017年3月22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支持了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万余元,肇事司机所在单位佛山某水产运输公司和车辆所属公司连带支付事故赔偿款14万余元,合计共23.7万元。
目前,被告已全部付清护理费用。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最终以周某某获得满意的补偿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仔细调查证据材料并研究相关法律,最终确定将肇事司机所在单位、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承办律师通过运用法理分析、引溯相关已判决的案例等多种手段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剖析,办案律师利用自身资源,多次联系外地律师同行协助调查取证,并多次召开律师事务所内部研讨会进行集体法律论证。本案历经二审,中山两级法院均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车主承担10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款也已全额执行完毕。
本案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办成了由肇事方负全责并全额执行完毕的“铁案”,帮助受援人解决无法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而带来的维权困难,成功为受援人追讨损害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受援人的后续治疗免除了后顾之忧,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