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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那市桑某与格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10°c 2023-12-07
导读:2023年3月某日下午,桑某向错那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表示要与母亲格某断绝母女关系。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日下午,桑某向错那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表示要与母亲格某断绝母女关系。桑某诉称,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与格某争执。前些天,格某生病住院,想吃点包子,桑某考虑到包子比较油腻,就和格某商量吃一些清淡的饭,格某没有答应,结果母女二人为此争吵起来,期间格某不慎摔坏了自己的手机,从那之后,母女二人一直冷战。桑某表示自己非常痛苦,遂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断绝母女关系。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征求格某意见,格某同意调解,但很意外又很气愤,不接受断绝母女关系。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案件详情后,认为该案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争议较小,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母女亲情关系,调解员决定灵活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纷争。

调解员首先对桑某进行劝解,指出格某的生活习惯是以前的传统生活方式,双方有争执就要积极化解,要加强沟通和交流,不要任由矛盾僵持和累积。而后指出,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断绝母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断绝关系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孝顺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是血亲,双方亲子关系不能随意断绝或放弃,双方即使签订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调解员指出,指出其与格某的母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如果双方真的难以在一起生活,双方可以分开住,但不要作出冲动之举。同时,调解员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指出父母将其养大成人不容易,桑某作为女儿,有赡养、照顾格某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其在法律上也不容推卸。调解员的一番开导,桑某意识到自己思想上和做法上存在的问题,表示会好好听调解员意见,不再坚持断绝母女关系。

从桑某话语中调解员听出断绝母女关系并不是真正的目的,桑某其实是希望与格某和好,修复母女关系的,遂调解员决定从劝和角度联系并劝解格某。

格某向调解员诉说了两人因为包子一事吵架的情况,并说了些因生活琐事母女二人吵架的情况,表示只是自己有时脾气太倔,说话太直,所以让桑某不高兴,但绝对没有到了断绝关系的地步。对此,调解员对格某进行调解疏导,指出桑某不让其吃包子的初衷是为了其身体健康着想,并不是害她,母女二人有什么矛盾要好好沟通,一直冷战,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反而让双方隔阂加大,并言明断绝母女关系不是桑某的真正目的,而是希望格某有所改变,多多包容、理解桑某。同时,调解员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和睦、重视亲情关系,中国历来有尊老爱幼、母慈子孝等优秀传统家风,为了家庭和睦,家人之间相互应多一分耐心、多一些包容,要多沟通交流,其作为长辈也要理解孩子的良苦用心,必要时忍一忍自己的脾气。格某对调解员的一番话表示赞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桑某的一片好心。

经过调解员一番耐心劝解、说服教育,双方均转变了态度,调解员遂组织双方见面调解。在调解员帮助下,双方关系“破冰”,母女二人当场相拥并互相致歉,承诺今后会改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桑某承诺不再提及断绝母女关系,格某今后改正态度。

2.二人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化解分歧和矛盾。

【案例点评】

本案从格某和桑某的日常矛盾来看,主要是母女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结果,也是累积了很多日常矛盾之后的结果,在家庭生活中,因思想观念和受教育程度不同等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要学会及时的沟通来化解分歧,不致于将矛盾越积越深。调解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引发了当事人思考。同时,调解员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强调良好的沟通的重要性,最终帮助双方解了心结,促成纠纷化解。

从本案来看,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不仅具有节省时间、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更重要的是,本次调解是有温度的调解,不仅修复了母女之间的关系,还加深了两人的亲情,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维护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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