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家住石家庄市的82岁高龄老人易某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图书代理出版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易某某委托北京某传媒公司代理出版发行自己的著作,并具体约定了可供选择的出版社、发行渠道、发行册数、发行价格、双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易某某的著作通过甲出版社刊印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易某某收到样书后认为该传媒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出版社不是当初双方约定的出版社;书中错别字多、引用文献出处标注格式错误;未及时结算书款;发行销售渠道未达到当初协议中的承诺等违约行为。于是,易某某于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先后六次向北京某传媒公司邮寄挂号信沟通解决问题,但均无回音。
由于年高体迈,易某某不能前往北京维权,在得知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向北京某传媒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邮寄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审查了申请人易某某的相关材料,认为符合京津冀三地司法行政机关签署的《京津冀一体化法律援助协同发展实施协议》中关于异地法律援助协作的条件,并及时与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启动了法律援助流程。
根据案件当事人和管辖法院分属京冀两地的实际情况,京冀两地省级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了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吴杰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曾宪玮律师共同代理易某某维权的案件。同时对二位律师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即由北京执业的吴律师负责立案起诉工作、由河北石家庄执业的曾律师负责与易某某及时沟通传达案情、整理各种资料。两位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协议的内容,结合易某某保存的挂号信收据存根联、挂号信内容复印件、北京某传媒公司寄递的样书、易某某根据样书制作的勘误表等证据,初步分析认为北京某传播公司构成违约的可能性极大。
二位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情草拟了起诉状,并将起诉状交给易某某核实。通过向易某某分析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后,最终确定了民事起诉的诉讼请求。
经过二位法律援助律师努力,北京某传播公司主动联系代理律师表示针对书籍出版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易某某的诉求,愿意进行和解,于是两位代理律师又将工作重心转换到如何跟该公司进行谈判、维护易某某的合法权益上。
在谈判过程中,二位法律援助律师在沟通和确定好当事人易某某要求的前提下,指出双方存在争议及易某某比较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中,北京某传媒公司以下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一)北京某传媒公司刊印、发行的出版物存在错别字、引用文献格式错误的重大瑕疵是不争的事实;(二)双方既然在合同中留下了联系方式,而易某某根据联系方式却联系不上北京某传媒公司,该公司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于法有据;(三)北京某传媒公司虽然有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渠道对出版物进行了销售,但未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书款,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北京某传媒公司听取法律援助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后,表示是因为业务人员与易某某的沟通不畅导致了争议的发生,他们有一定过错的,并且表示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此后,争议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多次探讨及反复修订,双方完善并确定了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易某某多次明确表示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满意。
2017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见证下,北京某传媒公司相关负责人和易某某及其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由北京某传媒公司向易某某当场表达了歉意。和解协议签订后,北京某传媒公司正在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至此由京冀两地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的京津冀法律援助协作第一案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本案是京津冀三地司法行政机关与2016年11月16日签订《京津冀一体化法律援助协同发展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后办理的第一案。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和案件的管辖法院分属京冀两地。按照原有的规定,本案无论以诉讼途径解决,还是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都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频繁的往返于北京、石家庄之间,这对于长期居住于石家庄且年近九十的老人来说是不现实的,对于某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来讲工作量也是比较大的。因此,基于实施协议,真正实现了让受援人少跑路的便民理念。
目前,随着京津冀三地法律援助机构合作的不断深化,三地刑事法律援助第一案也进入了具体办理流程。京津冀法律援助协同发展将会在理论研究、案件办理、同行评估、律师培训等领域开创出新的局面,共同为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