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某村村民赵乙(男)和武某(女)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后,赵乙数次找到武某,要求复婚。2021年5月某日,赵乙与其父赵甲(60岁)再次前往武某家,商量赵乙与武某复婚及抚养孩子等事宜。商谈中,赵甲在得知武某已与王某结婚,赵乙与武某复婚无望时,一时情绪激动,与王某和武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赵甲突然倒地不起,武某及家人立即通知本村卫生室,并拨打110、120进行报警和急救。医护人员到场时,赵甲已无生命体征。
派出所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建议双方进行调解,遂向兴平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移交转办。接到转办后,调委会立即派出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现场,对该起纠纷开展调处。
【调解过程】调解员赶到现场时,死者家属情绪激动,集结了30余名亲属在武某家门口大闹,扬言要陈尸于此。调解员先行安抚赵乙方人员情绪,并向赵乙及其亲友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或其他寻衅滋事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通过调解员的宣讲和耐心劝解,赵乙及其家属同意将亲友散去,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因为事发突然,加之赵甲意外死亡,调解员先与赵乙进行谈话,了解事件起因。调解刚开始,赵乙就担心自己不是本镇村民,调解员会向着武某说话,对自己不公平,调解一时无法进入正题。调解员将此事反映给武某所在乡镇办事处,经过办事处人员协调,赵乙所在乡镇派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参与调解,武某对此无异议,调解正式开始。
赵乙认为,赵甲的死亡是武某和王某的言语刺激导致,武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武某及其家人则认为,赵甲的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与自己无关,他们不应承担赔偿,并表示自己家庭困难,也没有能力赔偿。双方分歧过大,调解陷入僵局。
眼看面对面调解不能解决问题,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本起纠纷因赵乙与赵甲前来商量复婚一事而起,调解员决定先从双方离婚原因和复婚可能性进行了解。
调解员经过与赵乙谈话了解到,双方离婚后,武某不让赵乙探望女儿,并多次阻拦。与此同时,赵乙顾念与武某的感情,想与其复婚,故借探望女儿为由多次上门纠缠武某,要求复婚。在与武某的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武某在婚后发现赵乙喜好赌博、外债较多,双方矛盾日渐增多导致感情破裂,并于2018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武某抚养,赵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武某放弃婚后所有财产。刚离婚时,赵乙还能按时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后来没再给过,武某也未追究。除此之外,赵乙还经常到武某家借探望女儿之名纠缠武某希望复婚,武某为此多次报警。为避免赵乙纠缠,武某后来外出打工,并于2021年4月与打工认识的王某登记结婚。
得知武某与赵乙已无复婚可能,调解员决定再去了解赵甲死因,对案情做进一步了解。经查询赵甲的健康档案后,调解员得知,赵甲系高血压引发猝死,且赵甲高血压病史已有10年,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死者病情,调解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分头做双方工作。
调解员决定先做武某的工作。调解员向武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力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员告知武某,虽然其与赵乙离婚,但赵乙依然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武某应当配合。针对赵甲的死亡,调解员向武某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武某并无过错,赵甲的死亡不应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武某。
在做赵乙思想工作时,调解员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本案中,赵乙虽然请求复婚,但武某之前并未同意。再者,赵乙与赵甲前往武某家中讨论复婚一事时,武某已再婚,赵乙等人的要求于法不合。赵甲在与人争吵过程中发生意外,是当事双方不愿看到的结果,双方应正确看待,理性分析。
经过连续5天的耐心劝导,赵乙承认带上自己的父亲赵甲前去武某家商量复婚一事,存在用长辈施压的心理,对争执过程中赵甲可能发生的意外状况考虑不周,未能尽力避免,愿意承担责任,并保证以后探视女儿的时候不再打扰武某正常生活。武某也表示,赵甲的死亡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自己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补偿。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武某同意从人道主义方面,补偿赵乙30000元,赵乙前两年未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和至18岁的抚养费折抵10000元,武某支付赵乙20000元;
2.赵乙按照乡俗按期安葬赵甲,不再以此为由集结亲友闹事;
3.赵乙保证探视女儿时不再打扰武某正常生活;
4.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意外死亡纠纷。调解员在化解纠纷时,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全面分析纠纷发生原因,细致查找纠纷突破口,耐心向双方宣讲相关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及时有效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明晰情、理、法三者关系,注重从事实出发、以情感人、以法明理,科学运用调解方法,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