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邹某某,女,小学文化,1972年10月生,捕前无业,2015年7月10日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9月16日交付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后于2015年11月25日调入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7日止。
(一)启动假释外调程序。2018年3月服刑人员邹某某根据假释政策,结合自身条件,主动呈报假释,并提交假释申请书。依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辽宁省女子监狱一监区九分监区干警集体召开会议,对服刑人员邹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余刑等基本条件进行评议,认为服刑人员邹某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建议对服刑人员邹某某提请假释外调。经辽宁省女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邹某某的假释材料整理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外调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启动假释外调程序。
(二)委托社会调查评估。为核实服刑人员邹某某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辽宁省女子监狱干警向服刑人员邹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调查。2018年4月13日,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司法局社会矫正科出具调查意见:经调查,因其丈夫同案入狱,家庭条件一般,三个孩子生活、上学费用由服刑人员邹某某的兄弟姐妹支持扶助,其姐姐愿意成为其假释监管人,且符合监管人条件,服刑人员邹某某的犯罪行为在当地后果影响一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并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三)进行假释危险评估。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结合服刑人员邹某某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一贯表现、服刑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综合考量,通过运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分值为31分,属假释后再犯罪较低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依据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辽宁省女子监狱一监区九分监区召开分监区长公议,经会议研究,认为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监管人其姐姐邹某甲为当地敬老院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能够保证其生活来源。服刑人员邹某某刑期过半,余刑一年八个月,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评估得分31分,较低风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服刑人员邹某某提请假释。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九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018年6月15日,辽宁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一监区报送的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邹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2018年6月19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服刑人员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6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至辽宁省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邹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邹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邹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呈报假释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将服刑人员邹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018年8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作出(2018)辽01刑更3258号刑事裁定,对邹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8月15日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依法为邹某某办理假释相关手续,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