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A村的王某与B村赵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6月,两家人开始商量筹备订婚相关事宜,王家人准备了彩礼6万元,花费了1万元为赵某某购买了金银首饰,并邀请亲朋好友作为见证置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日后相处中,王某发现赵某某跟前男友还有联系,盘问下坦言订婚是因为与前男友赌气,再加上父母施加的压力,不得已作出的决定,事实上并不想与王某结婚。
得知此事后,王某及其家人十分愤怒,当即找到赵某某一家讨要说法,看赵某某态度坚决,赵某某父母也无力劝说,王某提出退婚,并要求赵某某一家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置办酒席以及恋爱期间王某为赵某某及其家人购买礼物等各项支出费用。赵某某父母表示,彩礼没有往回退的道理,并且是王某提出的退婚,自己女儿的名誉受损,这笔钱就作为补偿不会返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休,2018年8月,王某来到胶州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求赵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详细询问并记录了纠纷经过和王某的诉求,并就王某所述纠纷相关事项向赵某某进一步核实。弄清事情经过后,调解员先是来到赵某某家,通过交谈了解他们的想法。赵某某父母指出,他们拒不返还彩礼并不是贪图小便宜,蛮不讲理,而是无论从民间传统做法上还是法律规定中都能找到依据:其一,按照中国的习俗,如果男方提出退婚,彩礼钱就不能再要回,如果女方提出退婚,彩礼钱才能返还;其二,他们认为王某与赵某某已经订婚,婚约正式缔结,彩礼其实就是定金,给付了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要是男方取消婚约的话,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此,退婚是作为男方的王某提出的,按理来说不能返还彩礼。
了解了赵某某父母的想法后,调解员精准地捕捉到本案的切入点在于赵某某一家对彩礼返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有关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本案能够调解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向女方当事人指出,将彩礼视为定金的观点是错误的,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存在于合同之中,调整的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彩礼则是在缔结或准备缔结身份关系过程中,派生出来的财产关系。合同双方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婚姻制度的基石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感觉对方不是自己合适的伴侣,完全可以解除与对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解除不是违约,也不是违法,其认为男方毁约不能要回彩礼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进而调解员向赵某某一家详细解释了我国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指出王某和赵某某属于第一款列明的情形,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退婚,彩礼都应当返还。调解员还从情理上耐心劝说赵某某的父母,如果事情闹大,传出去对赵某某来说不是一件好事,不要因为钱的事耽误了女儿。经过一番劝说,赵某某父母表示,彩礼钱和首饰愿意归还,但因手头紧,希望对方可以宽限一个月。
调解员将赵某某家的态度告知王某,转而又做起了王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告诉王某,恋爱期间,双方互送的礼物以及送给对方家人的礼物,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赵家可不返还;至于置办酒席的花费,不属于彩礼范围,且事先未约定女方承担或部分承担,赵家也可不予返还。虽然没有步入婚姻殿堂,但二人毕竟相处了那么长时间,把办酒席和买礼物的钱也都讨要回去,确实也不妥当。考虑过后,王某同意让赵家一个月内返还彩礼6万元以及购买的首饰,不再索要为赵家支出的其他费用。
2018年8月10日,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对王、赵两家的彩礼返还纠纷进行当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家人冰释前嫌。
【调解结果】201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解除婚约;
2、赵家于2018年9月9日之前返还王家彩礼6万元,并将购买的金银首饰悉数归还;
3、婚约解除后王家无权干涉赵某某与他人的婚姻恋爱自由。
【案例点评】对民间风俗的认识和具体法律规定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导致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在民间风俗与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引导、劝解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观念,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务,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员的职责所在,也于细微处考验着调解员应对问题熟练运用人民调解的技巧和能力。
本调解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的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调解员精准把握解决纠纷的关键,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明确规定,纠正了当事人错把彩礼钱当做定金的认识,思路清晰,有理有据,令当事人心服口服。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观点上达成一致,促使矛盾最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