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2015年7月1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宋某某提出上诉,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0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12月3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宋某某入监后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奖励,且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宋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2月3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宋某某减刑八个月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前监狱书面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12月19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核该犯建议减刑案件,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区提请对宋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减刑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9年1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宋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宋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后,2019年1月22日,将宋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2月28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