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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开设赌场罪抗诉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55°c 2023-11-18
导读: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七八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租赁屋内,开设网上赌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对赌博账号进行预充值,随后通过抽取“闲水”的方式抽头获利。案发时,王某等人管理的网络赌博账号累计投注1907350分。2017年8月6日,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七八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租赁屋内,开设网上赌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对赌博账号进行预充值,随后通过抽取“闲水”的方式抽头获利。案发时,王某等人管理的网络赌博账号累计投注1907350分。2017年8月6日,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法院对王某等开设赌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王某等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却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一审判决未认定赌资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未认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王某等人量刑过轻。抗诉理由具体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本案应认定赌资数额为190万余元。2.按照《意见》第一条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3.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未认定情节严重,且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属于量刑畸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抗诉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仔细比对定罪证据,认真听取了王某的陈述,研读了抗诉意见,发现“投注数额”并不等于“赌资累计”,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投注金额1907350元,该数额系赌博网络系统“投注金额”项下数字。本案电子证据中“投注金额”,系参赌人员利用被告人无偿提供的虚拟点数,在较短时间内,经多次反复连续多局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参赌人员每次赌博时并没有实际投入赌资,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与王某结算的是“输赢金额”项下的数字。根据电脑汇总的输赢结果,双方予以结算。案发时涉赌人员均被抓获,并没有实际交付赌资的行为。

本案中,该电子证据所显示投注的点数计算出的投注金额,并不能真实反映涉案赌资数额。其只是系统统计输赢的基础数据之一,会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原公诉机关直接用“投注金额”作为赌资犯罪数额进行认定并提出抗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故抗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量刑情节之辩,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自行投注参与赌博的相关金额不应计入开设赌场罪的投注金额。被告人王某自己亦在赌博网络中开设账号(用户名)多次下注赌博。抗诉书中记载的投注金额累计数1907350元,包括其本人参与赌博投注及获利数额的款项。因电子证据的数据只能反映下注机器台号、下注金额和输赢情况,无法准确识别,目前投注金额并不能客观反映赌资数额。故抗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情节严重的”的事实依据并不足。

承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被告人王某三次开设赌场,所参与人员基本相同,形成较为稳定的赌博圈,未向外广泛招募代理发展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小,实际涉案金额即该案涉网络赌博账号充值兑换点分值的金额总计15万元,该账号累计投注约190万分,该190万分的累计投注并未超出15万元的换分金额。一审判决依据充值的金额、输赢的点数、投注的时间等事实,认定本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其为主犯,王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坦白,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均是对于本案中客观存在的酌定从轻及减轻情节的认定。抗诉机关认为其无法定处罚情节,不具有任何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观点是错误的。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查明被告人王某利用陶某提供的申博网站账号,在用15万元充值15万分后,组织参赌人员在充值额度内下注,参赌人员与王某结算的依据是“输赢额”项下的数额,结算前都已被抓获,故参赌人员未能实际交付赌资。该网络“百家乐”账号下的“投注金额”1907350分,系反复多次投注滚动叠加的数字,会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故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为了验证此可能性存在,承办律师还进入该赌博网站,对参赌流程进行了适度地模拟体验。故一审法院依据充值金额、输赢点数、投注时间等事实要素,认定王某开设赌场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之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针对抗诉意见,结合定罪事实进行精辟入理剖析,丝丝相扣。整个辩护过程,承办律师不仅长于说理,更精于分析,充分展现了刑辩律师的思辨性。其对应案件事实,讲出自己的观点,为切实了解参赌流程,兑付结算赌资,进入赌博网站,适度地进行赌博“侦查实验”体验,从而使案件说理更加鲜活、详实。

该案是一起成功的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案件,更是一起不流于形式的有效辩护,很好地彰显了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品质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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