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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源被拐卖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83°c 2023-11-18
导读:2012年9月,范某未婚先孕产下女儿小源,因与孩子生父陈某关系未得到妥善解决,范某与陈某断绝联系后便带女儿至其父母家生活。期间,范某因未婚生女受到家人及邻居的轻视和非议,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范某未婚先孕产下女儿小源,因与孩子生父陈某关系未得到妥善解决,范某与陈某断绝联系后便带女儿至其父母家生活。期间,范某因未婚生女受到家人及邻居的轻视和非议,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范某作为单亲妈妈,靠开淘宝网店的收入独自抚养孩子,因没有固定工作和住处,带着孩子找对象也困难,范某逐渐对生活不抱希望,对自己独自养大女儿也失去了信心。同时,由于范某平时消费无节制,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欠下了数万元的外债。

2018年5月,范某因经济拮据与生活压力,且自觉无力更好地抚养女儿,遂萌生了将孩子卖与他人的想法,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失独家庭,双方经协商后确认交易意向。后范某将5岁多的女儿以56000元卖给了该家庭,将所获钱款用于偿还信用卡等用途。

2018年6月,范某在其家属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范某的家人已将钱款退回给买家,并将女儿接回范某身边扶养。

由于小源是未成年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小源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后,依法指派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鹍在范某拐卖儿童案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小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小源的家长,却惊讶地发现带孩子到律所做谈话笔录的正是被告人范某。原来,案发后,范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小源的监护人就是其母范某,小源被从收买人处接回后始终与范某生活在一起。

承办律师详细地向范某了解了案发经过,其作案的动机,平时的工作生活状态,小源案发前后的情绪变化,案发后其母女俩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在谈话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被害人小源由于年龄较小,懵懂无知,对整个事件的性质还不能理解,再加上收买人对小源也比较友好,给予了生活上照顾,所以,小源在身心方面受到的伤害表现得不明显。小源对被告人范某非常依恋,在律师和范某沟通时,小源一直依偎着范某,对自己的母亲表现得非常亲热和信任,范某对小源也表现得十分关爱。

了解了范某作案的背景和原因后,承办律师意识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拐卖儿童案件,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按常规做法肯定应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拐卖小源的是其亲生母亲,其买卖女儿的出发点是为了给女儿找一个更好的家庭,给予她更好的生活,这和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拐卖儿童案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被告人范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的重点已不是严惩被告人的问题,而是如果范某被判处实刑,生母被剥夺监护权后由谁担任小源的监护人,谁来照顾小源,以保证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和成长。

承办律师首先想到了小源的亲生父亲陈某,但是据了解陈某有自己的妻儿,自小源出生起就从未管过小源母女俩,也没有为小源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把小源交给这样不负责任的父亲抚养,显然不利于小源的成长。

承办律师又想到了小源的外祖父母,承办律师通过电话和短信向远在江西的外祖父了解情况。小源的外祖父反映,小源出生后一直由范某抚养,范某离婚回到娘家后,也很少和父母交流。事发后,他们把小源带回了江西老家,可小源除了范某谁都不要,他们没办法,只好又把小源交给范某带走。范某是小源唯一的亲人,孩子还是幼儿,离不开母亲,他们不会申请撤销范某对小源的监护权。所以,在小源的外祖父母主观不愿意的情况下,也不能勉强将小源交由其外祖父母抚养。而小源的舅舅也有自己的家庭,更不可能抚养小源。

承办律师又想到社会福利机构是否可以收养小源?但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小源的亲生父母都健在,并有能力抚养孩子,小源并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如果被告人范某被判实刑,小源的父亲仍然健在,将范某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也是不可能的。目前找不到比被告人范某更适合抚养小源的亲属。承办律师认为,如果剥夺范某的监护权,把小源交由其他人抚养,随着其年龄增长,自我意识增强,长期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那么,被告人范某是否有能力抚养小源呢?承办律师除了与范某面谈之外,还多次通过微信、短信与其沟通。通过交流和观察,承办律师认为范某四肢健全、头脑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靠打工挣钱抚养孩子。范某对小源也表现得很关爱,其缺乏的只是独立抚养孩子的信心和责任心。通过国家司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其已有悔罪表现,在认识上也有了提高,取保候审后,范某如今每天打两份工,专心抚养小源。

经过反复考量,承办律师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并写了书面《法律意见书》,表达了为了有利于被害人小源的健康成长,从本案实际出发,由被告人范某继续抚养小源更为适合,且非监禁刑罚也是对范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为了更好地帮助小源,承办律师还提议范某代表小源向其父亲陈某提出讨要抚养费的民事诉讼,并帮助范某起草了民事诉状。

本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和闵行区人民法院慎重考虑,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范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拐卖儿童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为被害人的健康成长斟酌、考量最适合的抚养人上,并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不良后果已得到弥补等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希望对被告人处以非监禁性处罚,以便其抚养被害人。同时,为了解决范某和小源生活上的困难,援助律师还协助范某起草民事诉状,指导被告人代表被害人向孩子的父亲提起追讨抚养费的民事诉讼,以便解决孩子的部分生活费用。

本案中,援助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以及被告人面临的生活不幸和实际困难,对被告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决。这不仅避免了因母亲被监禁可能带给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有利于被告人洗心革面、从头再来,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当初犯下的过错。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对生活重新恢复了信心,使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法条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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