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鲍某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本科文化,安徽省凤台人,因犯强奸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0月20日,服刑人员鲍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鲍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鲍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鲍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鲍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10月23日,监区将鲍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鲍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监区的提请建议,同意对鲍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将鲍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后决定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在监狱内公式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1月16日将鲍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24日,检察机关审查后出具检察意见书,作出鲍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四个月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对鲍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12月3日,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鲍某某减刑案件提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2020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鲍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