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8日,临近春节,庄某跟往年一样高高兴兴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午餐,聚餐结束后继续返回公司上班。到岗后,庄某突感头晕,继发行动不便,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安排就医。次日,庄某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为脑梗,2月5日出院后转至康复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因公司未与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为庄某缴纳社保,其住院治疗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因住院期间无工资收入且必须支付大额治疗费,导致庄某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其遂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医药费及病假工资。2月6日,庄某致电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劳动仲裁一案预约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2月3日起,为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法律援助咨询预约专线,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实行预约办理。为了申请人能“少跑动”,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前期与庄某家属进行多次电话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其基本诉求,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在得知庄某因住院无法外出,其所在康复医院也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无法提供上门受理服务时,决定通过视频连线和庄某进行远程会见,并与其委托的法定代理人周某(配偶)完成法律援助现场受理审批手续,同时安排预指派的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戚夏凤到场,同步办理案件承办律师委托代理手续。
2月21日上午,周某如约而来,法援中心现场再次审核了庄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庄某为低保户,属于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情形之一,其请求事项也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随后,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现场与庄某进行视频连线,确认庄某仲裁意愿,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作出给予庄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戚夏凤律师承办该案。
戚律师接受指派后,现场与周某沟通案情,获悉庄某自1989年4月15日至2020年1月18日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统计工作,除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之外,庄某自进入公司后,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且未享受过年假福利,但其已提交的仲裁申请中只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及医疗费合计3万元,并未主张加班费及年假补偿。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戚律师认为,庄某是在1月18日聚餐喝酒后突发不适被确诊为脑梗,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脑梗是由工作原因引起,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较高。根据庄某目前的经济情况,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与赔偿,周期过长,会影响庄某的后续康复治疗。
考虑到庄某目前没有经济收入,康复治疗又急需用钱,戚律师建议庄某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周末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以及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而由庄某自付的医疗费用,将历史遗留问题一并解决,并争取用调解的方式尽快拿到相关款项。在得到庄某的同意后,戚律师为其做诉请变更。
2020年4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由于庄某目前的身体状况无法支持其继续工作,庄某及其家属希望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一次性解决相关问题。戚律师在综合分析本案风险后,告知仲裁庭庄某有终止与公司劳动关系的意向,并希望可以促成调解。
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公司辩称:庄某在脑梗治疗期间未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可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庄某提出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已过时效,公司不予同意。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其间,戚律师向公司解释了庄某未及时向公司请假是由于其自身突发疾病加上法律意识不强,主观上并非故意;其次,庄某已在该公司工作30多年,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加班的情况也实际存在;最后,庄某目前之所以要负担大额医疗费,归根结底是因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所致,故希望公司能考虑到庄某目前的情况和自身的责任,一次性解决纠纷。
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在劳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以下调解协议: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庄某10万元。最终,庄某如期收到10万元款项并继续接受后续康复治疗。
【案件点评】本案是由农民工在单位聚餐后突患脑梗无钱治疗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对庄某一家来说,快速解决后续医疗费是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没有拘泥于庄某最初的诉求,而是通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及对庄某实际情况的全盘考虑,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为庄某最大限度、最快速度地争取合法权益,避免了庄某陷入冗长的司法程序、经历艰难的维权过程,让庄某的后续治疗能够顺利进行,得到真正的“实惠”。
本案的申请受理与案件承办发生在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将申请人的需求放在首位,设身处地考虑受援人的难处,打破传统受理方式,电话指导、视频连线,用心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