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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9°c 2023-11-17
导读:罪犯张某某,男,1964年7月2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7月15日被送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64年7月20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7月15日被送入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多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该犯2017年3月被评定为残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鉴定为残犯的罪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给予了从宽。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毒品再犯、累犯在减刑时减刑幅度进行了从严。因此,七监区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结合罪犯张某某从严和从宽情形,建议依法对罪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对评审程序和结果无异议,建议监狱依法办理”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9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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