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患者白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三甲医院因医疗纠纷共同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患者白某某,女,68岁,2016年3月7日因左脑动脉狭窄就诊天津市某三甲医院,医方以患者主因“言语不利3月,伴右侧肢体无力2月”,门诊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脑梗死”收入住院治疗。此前,患者曾因脑部疾病分别于2015年底、2016年2月在其他两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住院的医疗机构是患者的三诊医院,入院诊断为:1.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重度狭窄。2.双侧颈内动脉轻度下狭窄。3.左侧椎动脉轻度狭窄。4.基底动脉顶端动脉瘤?5.脑梗死(左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旁)。医方拟行支架置入治疗,术前告知,患者家属知情并签字。3月15日患者全麻下行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再通支架成形术。术中记录:支架置入顺利,血流通过明显。术后将患者送入重症监护病房。3月16日晨患者出现不适,急查头颅CT显示: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再通术后,左颞部出血,压迫脑干,脑中线移位。临床考虑为灌注压突破颅内出血,于 13时10分全麻下行左侧扩大翼点入路颅内多发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3月19日12时34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解过程】这起纠纷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患方认为:1.医院手术适应症不对。应做脑部搭桥手术,不应放支架。2.脑部出血后手术延误。3月16日早7点发现出血,一直到下午13点45才开始手术。3.手术风险没有告知,也没有预防措施。
医方认为:1.患者做支架手术有适应症,手术方式正确,过程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2.已向家属告知了风险,主要是出血的风险性大,家属在告知书上有签字。3.支架术后颅内出血属并发症。当时考虑能不能穿刺引流,后又经我们全科讨论选择开颅手术。
在此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主要抓住两点作为纠纷调解的主线。第一点是查找发生医疗缺陷的关键,即实施脑动脉狭窄再通术的最佳时机、条件是什么?第二点是患者家属是慕名就医,对经治医生技术能力有信任感,医患之间有和解的感情基础。
在3月30日进行的首次调解中,患方认为患者死亡是经治医生盲目自信,实施治疗方法有误所致,并提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给予赔偿。医方则认为实施治疗符合医学规范,出现术后颅内出血为并发症不是医生所能掌控,因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对问题的认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首次调解虽然不欢而散,但在双方陈述的过程中,调解员发现了一个细节,患方在二诊医院诊疗时,曾签署了实施左侧颞浅动脉-大脑中动脉搭桥术同意书。之所以到三诊医院就诊,是经他人介绍对当事医生慕名而来,当事医生在接诊时对该病治疗效果的介绍也给了患者及家属很大的希望。但最终事与愿违,患者术后死亡给家属造成沉痛打击,而对患者家属对此结果提出的质疑,当事医生却又未能给出实事求是的解答,最终使矛盾升级形成纠纷。
在4月13日进行的第二次调解中,双方主要是对首次调解的纠纷事实进行补充调查。医方陈述了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再通术后,患者颅内出血的救治经过:术前向家属告知,家属知情并签字。从3月16日13时10分至18时15分,全麻下行颅内多发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毕安返复苏室。23时35分患者由复苏室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止血、补液、降颅压等对症治疗。3月19日11时35分患者心率急剧下降,血压及血氧饱和度下降测不到,遂予以抢救。12时34分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患方则提出了适应症问题,入院诊断为极高危型高血压,多发性动脉硬化性改变,这是否适合手术?术后医嘱没有注意患者出血情况,也没有写明出血后的救治措施,存在失误。
在这次调查中调解员发现,经治医生虽然坚持自己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疏失或过错,对术后出现严重的颅内出血并发症,也已进行了积极抢救,但最终患者因病情恶化而死亡,作为医生也是无能为力。但就患者在治疗方法的选择是否有足够的医学证据上,经治医生的确无法给出有力的解释。
因此,调解员就把患者术后死亡作为责任分析的切入点。从病程记载上所见,患者是术后脑内出血致使中枢性呼吸衰竭而死亡,造成术后脑出血的直接原因临床考虑为灌注压突破颅内出血。带着这个问题,调解员认真查阅了大量相关医学资料后了解到,这种病症的形成的原理,了解了这种疾病发展的连带关系,调解员也就找到了经治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焦点。
为了取得专业权威性的意见,调解员启动了“医学专家咨询”。经过认真查阅病历及影像资料,多位专家给出了权威的评估:该案医方诊断治疗方面没有大的原则问题,但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医生,应当考虑多种不良因素发生的可能性,特别要明确掌握实施脑动脉闭塞再通术最佳时间窗,是降低术后脑过度灌注综合征的重要指征,医生在未明确患者脑动脉梗阻时间及梗阻周边侧支循环的情况下,贸然实施再通术为其发生脑过度灌注综合征埋下了隐患。专家指出:尽管该起手术中不存在医疗事故,但从医疗损害判定上,术后患者死亡这一客观事实也表明了这是一次不成功的手术,其损害结果与医疗过程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5月5日进行的第三次调解中,调解员向医患双方说明了经查阅病历咨询专家后的责任分析意见:1.术前诊断明确,治疗方式无原则性过错。2.医方在治疗方式的选择(球囊扩张血管再通)方面缺少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3.在患者术后的意识及生命体征方面检测观察及处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建议医院承担一定的轻微责任。
医方得知分析意见后表示认同,并希望调解员能够在双方接受的责任范围内尽力促成调解。患方家属则对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有些想不通,产生了不再调解而去法院诉讼的念头。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单方与患方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向家属详细介绍了去法院诉讼的程序和可能产生的结果,使患者家属认识到调解员确实是全力为维护他们的切身权益着想,增加了对调解员调解的认同感。于是同意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继续进行调解。
最后,确定责任程度、依法计算赔偿数额也是纠纷是否能够成功解决的收官阶段。经过缜密客观的分析,在6月13日进行的第四次调解中,调解员提出了责任分析意见:
1.医方术前诊断明确,治疗方式无原则性过错。患者死亡直接原因是灌注压突破引起的颅内出血,属于术后并发症。
2.医方在治疗方式的选择(球囊扩张血管再通)方面缺少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比如:对于在血管造影中证实左侧大脑中动脉完全闭塞的情况下,并没有确定血管闭塞时间,在病历中也没有相关描述。
3.在患者术后观察及处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调解结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此纠纷中医方应承担20%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医方应赔偿患方医疗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 80元、丧葬费5623.2元、死亡赔偿金756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88000元整。
医患双方共同确认医调委责任分析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事后患者家属将一面写有“为民公正,和谐安定”的锦旗送到医调委,表示了对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认同和感谢。
【案例点评】本起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非常深奥,是调解的难点。调解员迎难而上,认真研究病历,查阅专业书籍,启动医学专家咨询,为纠纷的调解找到了科学依据,凸显出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天津医调委改变了以往由调解员个人就个案向专家个别咨询的做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纠纷案件,经审评小组审核评议后仍不能分清责任的,就启动专家咨询程序,把有关专家请到医调委集中咨询,个案不少于三人。集中咨询时,专家们充分发表意见,从专业角度深入分析问题,最后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为调解员分析责任提供了有力依据,显著地提升了纠纷调解质量。患者慕名求医,却未达到治疗目的,由慕而怨,也是调解的难点。调解员以患者初始对经治医生的信任感为突破口,大打感情牌,化难点为拐点,化僵局为和局。整个调解过程彰显出第三方调解的公正与公平,也彰显出第三方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