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某日上午,阿某在某银行门口的公共道路停车位驶入车位时,与刘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刘某车辆被剐蹭,事发后阿某匆忙驾车驶离现场。后刘某找到阿某,要求其一次性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折旧费用合计10000元。阿某认为刘某所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难以接受。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向某团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某团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双方请到调委会办公室,委派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承办该案件的交警以及刘某、阿某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经核实,该事故应由阿某负全部责任。对此事故的认定,阿某表示无异议。
调解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争议点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调解员就此问题询问刘某。刘某表示,阿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等措施,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车辆维修费用是维修厂计算,自己要求阿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替代性交通费用、车辆折旧费合计10000元,合情合理,刘某为维修轿车,多次与阿某协调修车事宜,阿某却不配合。阿某则表示,对此次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刘某提出的车辆维修费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折旧费用合计10000元的赔偿费用过高,因此才不予理睬。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为事故赔偿金额是本案调解的关键和基础。经过研究讨论,调解员有了大致的调解方案,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对于刘某提出的赔偿费用1万元,调解员告知双方,赔偿金额应当依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据此,刘某请求赔偿汽车修理费用、替代性交通费用的诉求是合理的,至于车辆折旧费的请求,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阿某同意支付相关费用,但表示要根据票据凭证赔偿。调解员肯定了阿某的观点,并请刘某出具相关费用票据,双方逐项核对了钱款,共同协商确定汽车修理费用7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车辆折旧费3000元。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在调解员耐心调解下,阿某赔偿态度良好,刘某也主动表示愿意放弃3000元车辆折旧费用、替代性交通费用的赔偿金,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阿某赔偿刘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合计7000元,当场付清;
2.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争议纠纷。
后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但产生争议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双方当事人对赔偿的范围、标准存在着误解以及交通事故受害者心态不平衡等两个方面。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得本案得以成功调解。调解员耐心释法,以情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据、合情合理、情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