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某商业广场(以下简称商业广场)工程劳务工作被南宁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某公司)承包,2014、2015年,该公司先后雇请吴某等36名农民工从事杂工、电焊工等工作,但工资一直拖欠。2016年9月5日,吴某等36名农民工经池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引导向安徽省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吴某等36名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新超办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2015年农历春节前,市信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组织南宁某公司工地负责人彭某代表该公司对吴某等农民工工资进行了结算,但结算后仅支付少部分工资,但到2016年8月大部分工资款仍拖欠,彭某也联系不上。鉴于涉案人数多,诉求金额不等的情况,承办律师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调查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了解到该公司的注册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工业园区,其在池州市的项目由商业广场项目部负责,负责人是彭某。二是确定欠薪金额。首先与受援人分批会面,逐笔梳理身份证、结算单等证据材料。由于农民工群体法律意识的缺乏,部分农民工丢失结算单原件。为此,承办律师及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农民工结算单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核对农民工结算单原件过程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汇总形成欠薪情况明细表,统计工资总数额664043元。
诉前准备工作完成后,经36名农民工授权,承办律师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南宁某公司向法院提出两点书面抗辩:一是公司与原告没有签署劳务合同,故不能证明存在劳务关系。二是工资结算单没有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证明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款。对此,承办律师指出,商业广场项目部是由南宁某公司设立,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36名农民工向法院依法提供了工资结算单,结算单是由商业广场项目负责人彭某签署,足以证明南宁某公司的欠薪事实。而南宁某公司虽对工资结算单的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是既未举证证明彭某不是该公司授权商业广场项目负责人,也未否认商业广场项目施工不是由其组织实施,故不能否定工资结算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后南宁某公司未参加庭审,2017年3月23日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认定吴某等36名农民工与南宁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公司应支付吴某等36人工资664043元。
一审判决后,南宁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担任36名农民工的二审代理人,出庭应诉。二审南宁某公司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仍然坚持一审的观点。承办律师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5)池民一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17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彭某被依法确认为南宁某公司派驻池州某商业广场项目经理,代表南宁某公司多次进行工程结算,充分证明了彭某系受南宁某公司委派,全面负责池州市某商业广场的施工建设。在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两份判决书的新证据,指出生效判决文书中均依法确认彭某系南宁某公司派驻池州某商业广场项目负责人,其在工资结算单上的签字及盖章是职务行为,依法代表南宁某公司对36名农民工欠薪事实的确认。南宁某公司应承担36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义务。池州市中级法院支持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诉求,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南宁某公司拒绝执行给付义务。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后,立即启动执行援助程序,继续指派承办律师办理。随后,承办律师经申请人同意,收集材料,拟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南宁某公司仍试图拖延,为此,承办律师向其发送了律师函,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告知南宁某公司,如不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将向法院提请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在法院的执行攻坚和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南宁某公司支付了664043元全额欠款。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群体性欠薪案件。承办律师历时三年,通过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扎实完善证据链,完整展示了农民工群体性欠薪案件办理全过程。案件初期,部分农民工丢失了欠薪结算单原件,面临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承办律师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重点工程的日常监察,锁定丢失原件的部分农民工被欠薪的事实,并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书证,获得法院的证据认定。在庭审阶段,欠薪公司试图否认与农民工存在劳务关系,进而否定与欠薪行为的关联性。承办律师在一审中,以“谁主张谁举证”来要求对方进行质证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二审中,针对涉案公司再次提出不存在关联性的诉求,承办律师从法院相关生效文书入手,锁定生效判决文书已依法确认彭某系南宁某公司派驻池州某商业广场项目负责人,证明欠薪凭证的签字人系涉案公司委派,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涉案公司与农民工的欠薪事实具有关联性,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在执行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给予涉案公司极大的震慑,促使涉案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很好地维护涉案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的办理为广大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