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张某(54岁,女)于2018年4月被重庆市忠县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桩孔挖掘组组长吴某招至工地,从事桩孔人工挖掘工作。同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张某在操作卷扬机清运桩孔里面的石渣时被钢管砸中,致其左手食指受伤。医院诊断为:左食指末节迟侧指体组织离断缺损;左食指末节甲床损伤伴部分缺损;左食指近节桡侧指动脉、神经损伤;左食指近节屈指肌腱损伤;左食指指骨部分骨缺损伤。
张某住院期间,家人多次与建筑公司交涉,该公司才同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张某自行垫付。出院后,张某又多次向公司索要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均被公司以未聘用张某、张某受伤时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张某受伤系在公司停工整顿期间擅自上班所致等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迫于无奈的张某于2018年12月20日来到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堂春热情地接待了张某,详细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及案情后,建议其申请法律援助,并指导、协助其完善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及时向忠县法律援助中心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后,忠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张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但堂春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调查走访、收集证据,并结合案情分析,本案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方案程序相对简单、耗时较短。张某虽有四处部位受伤,但均未达到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无法评定伤残等级。同时,法院还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过错责任比例。因而,此方案赔偿金额很低。二是走工伤认定程序。因张某左食指末节有缺损,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评为十级伤残,获得数万元赔偿。但张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在工地停工整顿期间受伤等因素,该程序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承办人决定采取第二种思路办案。
2018年12月27日,承办人代受援人向忠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某建筑公司在收到人社局的举证通知后,以公司未聘用张某、张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受伤时系工地停工整顿期间为由提出异议。
承办人针对该公司的异议,结合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忠县人社局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1.依据从忠县建委查找到的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受伤时所处的工地系该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桩孔人工挖掘系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从张某开始上班至其受伤已近4个月时间,期间其还向公司提交了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该建筑公司对张某上班并未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公司对张某到该工地上班是认可的,双方存在事实用工关系。2.根据工友证言,该公司虽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但工地并未真正停工,而是继续安排工人施工作业。因此,张某在公司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上班的说法不成立。3.张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张某并未参保,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并无领取社保的记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重庆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第二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张某为工伤。
忠县人社局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并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属工伤。随后,承办人协助张某向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2019年5月15日,忠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书面鉴定结论: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6月5日,承办人受张某委托,向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张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19年6月20日,承办人代张某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定于7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而该建筑公司在接到开庭传票后,才以不服忠县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为由,以忠县人社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诉讼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工伤赔偿民事案件的判决,原定于7月27日开庭审理的工伤赔偿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2019年9月26日,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法官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通过与某建筑公司充分沟通,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撤回行政诉讼申请。
2019年11月13日,法院恢复对张某工伤赔偿案件的审理。审理中,经法官、承办人多次沟通、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筑公司赔付张某除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2019年12月4日前支付7.5万元,2020年4月4日前支付剩余的1万元。经回访,张某已收到第一笔赔偿款。
【案件点评】本案系典型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涉及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我国已进入老年化社会,企业用工难,普遍存在招用已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现象。因超龄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导致这类人员在工伤、劳动保障方面受到侵害时维权难。本案承办人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会议纪要、部门规定,在受援人工伤认定中得到人社局支持,为诉讼创造了有利条件,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