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2月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大专文化程度,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某县人社局局长。案发前,李某在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某单位担任领导职务。2019年4月27日,李某因套取国家资金被阿里地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同年7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2019年7月22日,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李某妻子胡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对其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审核。胡某家中共有5口人,父母年老多病,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照顾,孩子年幼,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为此,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藏律师服务团”律师袁立军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组织阅卷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同时围绕李某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赃、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认真准备辩护词。
2019年8月16日,噶尔县人民检察院在向噶尔县人民法院移交起诉状时,一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李某判处4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10月21日,噶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承办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监委投案,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犯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应对李某依法减轻处罚;2.李某在审理过程中能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3.李某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发放福利,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与同案犯徐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名额、伪造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发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益性岗位资金共计1059789元,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采纳了援助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点评】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各种细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成长史、家庭背景、工作经历、退赃事实等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协调沟通,鼓励被告人及其亲朋好友多方筹措资金,千方百计把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赃款全部上缴,维护了国家利益,是本案的主要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