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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涉嫌贪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89°c 2023-11-03
导读: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2月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大专文化程度,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某县人社局局长。案发前,李某在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某单位担任领导职务。2019年4月27日,李某因套取国家资金被阿里地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同年7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2月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大专文化程度,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某县人社局局长。案发前,李某在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某单位担任领导职务。2019年4月27日,李某因套取国家资金被阿里地区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同年7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2019年7月22日,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李某妻子胡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对其身份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审核。胡某家中共有5口人,父母年老多病,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照顾,孩子年幼,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为此,阿里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藏律师服务团”律师袁立军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组织阅卷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同时围绕李某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赃、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认真准备辩护词。

2019年8月16日,噶尔县人民检察院在向噶尔县人民法院移交起诉状时,一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李某判处4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年10月21日,噶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承办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监委投案,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犯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量刑时应对李某依法减轻处罚;2.李某在审理过程中能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3.李某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发放福利,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与同案犯徐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名额、伪造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发表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益性岗位资金共计1059789元,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采纳了援助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点评】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各种细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成长史、家庭背景、工作经历、退赃事实等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办律师经过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协调沟通,鼓励被告人及其亲朋好友多方筹措资金,千方百计把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赃款全部上缴,维护了国家利益,是本案的主要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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