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系某县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员工,从事煤炭保存及锅炉烧制工作。2020年4月中旬某日凌晨,蒋某在工作时不慎吸入大量煤气导致中毒,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蒋某家属找到陶瓷公司负责人俞某索要赔偿,因双方对赔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导致蒋某家属拒绝火化尸体,并声称要到政府上访,引发纠纷。某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得知此情况后,迅速行动,当即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动介入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调解过程】街道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当天下午就召集了蒋某家属及陶瓷公司负责人俞某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劝说死者家属尽早将遗体运往殡仪馆火化,街道调委会表态一定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开展调解。在双方同意接受调解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
蒋某家属认为,蒋某在上班时突发意外死亡,陶瓷公司负责人应该承担责任,要求俞某支付蒋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一次性付清。俞某表示,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愿意承担相应赔偿,但蒋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近年公司效益差,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财力无法承担,抚恤金也只能按月支付,无法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经过调查了解并对案件进行分析后,调解员先是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死者蒋某是在工作时不慎吸入大量煤气导致中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在本案中,蒋某属工伤死亡,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获得赔偿。调解员认为某陶瓷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责人俞某对调解员的观点表示赞同,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但蒋某家属仍然坚持公司要给予200万元赔偿,俞某对于赔偿金额无法接受。双方发生争执,蒋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采用“背靠背”分开调解的方式,先是耐心安抚蒋某家属情绪,启发他们尽快走出悲伤。调解员指出,事发后陶瓷公司第一时间将蒋某送往医院抢救,并表示愿意给予赔偿,足以看出公司的诚意,希望家属考虑到公司经营情况,同时讲解了类似案件的赔偿情况。调解员也表示,在合法范围内,调解员会公平、公正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同时告诉蒋某家属要理性维权,依法合理提出赔偿金额,蒋某家属情绪逐渐缓和。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依据、赔偿事项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标准并结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调解员协助双方计算得出蒋某家属可以获赔106万元。在调解员的耐心解说下,蒋某家属表示愿意放弃不合理的诉求,并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降低赔偿额至106万元,但要求公司一次性全额付清。调解员劝说俞某希望公司充分考虑死者蒋某家庭情况,体谅死者家属的心情,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给予赔偿。最终,公司负责人俞某也同意了该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沟通,在依法的前提下做到法理人情两面兼顾,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1.俞某向蒋某家属邓某某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6万元;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俞某向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完毕;
3.俞某不再承担本案的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死亡赔偿纠纷”,因亲人突然离世,死者家属情绪往往比较激动,若不及时妥善调处,事件极易恶化。该起纠纷的成功调处,既得益于调解员充分发挥调和作用,坦诚中肯,情理交融;又得益于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提出化解矛盾的合理化建议。调解员寻找难点、关键点,从情理法入手,帮助和引导当事人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有效控制情绪激动,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缩小纠纷当事人直接的意见分歧,最终促成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