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2017年12月的一个雨天在家附近的超市乘坐扶梯购物时,原本停止的扶梯突然运行,导致毛某后仰摔倒,背部着地,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事发时,超市的扶梯口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后毛某被超市工作人员送至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花费医药费用近3万元,而超市仅支付了2000多元,便拒绝支付其余费用。毛某及其家人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毛某及其家人为外地来苏州人士,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无奈之下,在事故发生半年之后,毛某的儿子黄某走进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该案系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案件,毛某提供了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绩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陈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毛某乘坐电梯时,超市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提醒,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使证据链更加完整,陈律师前往吴中区胥口镇派出所调取接警记录,以证明毛某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的事实;调取事发当天的气象信息,证明事发当天及前后几天都在下雨导致超市地面湿滑的事实;申请法院调取超市的监控视频,证明事发当时因电梯从停止到突然运行导致毛某摔倒的事实;整理复印毛某的门诊病历、发票、出院记录等,证明毛某医药费的花费情况;为了证明毛某的胸椎骨折与此次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伤残情况及其所需的营养费护理费,陈律师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毛某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为了进一步减轻受援人的诉讼费用负担,根据《苏州市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办法》,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此次司法鉴定进行了援助,免除了毛某的司法鉴定费用。
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陈律师前往吴中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时仅就已经花费的医药费用提起诉讼,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根据鉴定结论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8万余元。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三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超市方一直认为,毛某是因自身年纪大导致滑倒受伤,与超市方无关,故不应承担毛某受伤的费用。陈律师则根据法律规定与查明的事实据理力争。在陈律师的争取之下,事故发生一年半后,吴中区人民法院综合毛某与超市各自的过错情况,判决超市赔偿毛某损失共计2337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本案的受援人毛某年近七旬,在超市电梯上不慎摔倒,身体遭受较大的伤害。对此,超市仅支付微不足道的钱款作为补偿,毛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本案历经三次庭审后,承办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以证据证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超市应对受援人的伤害给予赔偿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赔偿毛某2万余元。毛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