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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60°c 2023-10-26
导读:李某某,男,1971年4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71年4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201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对李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7日,依照《山东省鲁北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山东省鲁北监狱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近期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考核分2400分,兑现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李某某罚金四万元,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九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7年8月9日,山东省鲁北监狱九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查警察集体研究通过的提请减刑建议。经审核,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九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7年9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李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9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5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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