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艾某某,男,1994年6月生,初中文化,捕前身份系无业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艾某某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退还被害人被盗窃款36826.48元。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2016年12月8日交付四川省广元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应于2025年6月8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0年10月13日,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艾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1. 改造表现情况。艾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三课学习且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达到报请刑事奖励考核期,在本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五个。
2.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服刑期间艾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将收到的全部汇款元及部分狱内劳动报酬分四次向法院缴纳罚金6232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3.31元,低于全狱罪犯平均消费水平,无故意逃避履行财产性判项行为。
3. 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评定小组于2020年9月11日将艾某某的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执行六个方面共计二十六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后得分为96分,被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认为,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艾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艾某某报请减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广元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艾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定,认为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艾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元市荣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艾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1年1月29日依法裁定对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