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侯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7日交付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月29日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议会议,对侯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侯某某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入监以来获得表扬三次,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5.10元。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因侯某某是累犯且狱内消费超过司法部、省局规定标准,下调减刑幅度二个月,建议对侯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侯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侯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
监狱于2021年3月4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会委员及驻监检察机关人员一致同意对侯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规定在会见室及狱内的电子触摸屏、减刑假释公示栏公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监狱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公示期满后,2021年4月15日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侯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但是侯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建议下调减刑幅度,同意对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21年4月15日吉林江城监狱作出侯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经吉林市城西地区检察机关审查同意,报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4月2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裁定对侯某某减去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