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下午,租住在城镇多年的农村居民杨某在住所附近的农贸市场卖西瓜,正蹲着摆放西瓜的杨某被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杨某被紧急送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当日又被救护车送往二百公里外的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救治。杨某住院40余天,花去医疗费11余万元。2019年9月2日杨某被转回重庆市巫溪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住院67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并未痊愈的杨某购得一辆轮椅,辅助日常生活。
杨某遭遇的这场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事故系文某操作不当所致,由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22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依申请对杨某伤情作出鉴定:杨某左踝关节活动障碍属九级伤残,左膝关节活动障碍属十级伤残、左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文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见踪影,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也不管不问,前期的医疗费垫付和后期的治疗、护理等费用,再加上作为家庭支柱的杨某受伤后无收入来源,使得这个原本靠卖西瓜赚取微薄收入的贫困家庭陷入绝境。
2020年1月2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在妻子的陪伴下来到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中心,在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资料后,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杨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先辉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人立即拜访受援人。经了解:杨某的妻子吴某现年50岁,二人育有两个女儿,长女已成年,次女16岁,系肢体残疾人。
承办人整理好所有证据材料和案件资料后,立即以文某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向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对杨某妻子吴某和次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后经法院指定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妻子吴某相当于九级伤残,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次女未达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庭审中,承办人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详细陈述了代理意见:
(一)杨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原告方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说明杨某自2016年6月15日至今,一直租住在某街道20号郑某所属的房屋内。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事故发时杨某正在农贸市场卖西瓜。说明杨某多年一直生活在城镇且有正当生活来源。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因此,杨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杨某治疗费中部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问题。保险公司出示的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杨某的医疗费用中有极小部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赔偿金额。但该条款属部门规章,而效力更高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未对医疗费的赔偿作任何限制,即为:凭医疗费发票赔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因此,原告的医疗费用应当依据医院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予以确定。
(三)杨某出院后所购轮椅费用问题。该轮椅的购买虽无医嘱,但杨某出院时并未完全康复,行动受限,而其妻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次女属残疾人均无法完全照料杨某生活,因而杨某购置轮椅属合理、必要支出,应予以认可。
(四)扶养人的确定。经鉴定,杨某妻子属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直依靠杨某生活。杨某小女儿未年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杨某妻子、小女儿均应被认定为被扶养人。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承办人大部分的意见,于2020年7月17日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144709.17元(含播种期治疗费、救护车费)、残疾赔偿金13996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27.92元、误工费11360元、护理费15800元、营养费12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轮椅费136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353086.29元。
经回访,法院判决已全部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援助案。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属农村户口,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治疗用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无医嘱购买轮椅的费用、妻子是否算作被扶养人等四个方面存在争议。承办人大量收集证据、广泛收集相似案例、认真查询适用法律条款,在法庭上充分阐释了自己的观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