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陈某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以沪一中刑终字201308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13年11月14日移押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6年9月27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0年2月16日。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完毕。追缴款人民币二百万元,已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陈某经李某某介绍认识购房者潘某某,并向潘某某承诺可以市场价八五折的优惠购买别墅,且可做高房价以让潘向银行多贷款,从而骗取潘某某的信任。 2012年5月28日,潘某某将其用于购买上述房产的钱款人民币二百万元汇入陈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当日,陈某出具承诺书,并将其身份证和上述工商银行卡交给潘某某,让潘某某误以为该钱款仍由其本人掌控。收款当日,陈某通过网上银行将上述钱款中的一百万元擅自转入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欠款,并于次日将剩余的九十九万余元转出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其个人债务等,并用多种理由搪塞、躲避潘某某的催讨。
【案件办理过程】陈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陈某系诈骗类罪犯 ,财产性判项金额较大,其履行情况是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陈某入监后能用劳动报酬和家属接济款积极履行罚金,2014年7月已将罚金履行完毕,但追缴款一直未履行。对此,警官对陈某加以教育引导,让其了解到追缴款也属于财产性判项的一种,应该积极履行。最终陈某于2019年3月将追缴款履行完毕。考虑到陈某的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且狱内综合改造表现较好,决定对其报请减刑。
自2016年9月27日裁定减刑至2019年4月,陈某共获得监狱表扬六次,计分考评等级C级,减刑间隔期已达二年八个月。2019年5月27日,民警填写《罪犯减刑立案审批表》,经分管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意见认为:“罪犯陈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间隔期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稳定。拟同意立案”,连同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狱审批。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陈某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在狱内无较重以上违纪行为,改造表现稳定。综合以上情况,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5月30日同意对陈某的立案申请。
2019年6月3日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经与会民警逐一发表意见,认为陈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同意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当日将评议结果及罪犯基本信息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限三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监区将陈某减刑案卷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6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陈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因此变更监区报请减刑的幅度,建议对陈某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刑罚执行科汇报案件科室审查情况,并向与会委员提供审查报告和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名册。后与会委员逐一发表意见,均明示同意,并当场签名确认。评审会认定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陈某报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19年7月15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19年7月2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陈某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受理监狱报请陈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19) 沪01刑更第8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