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某,男,26岁,山东省郓城县人,居住地山东省郓城县某镇。杨某某因强奸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2016年10月25日送入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因患严重疾病,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一)病情诊断
杨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左腰痛一月余加重一周入院治疗。经监狱医院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前往山东省菏泽市立医院住院外诊。全腹CT显示:左肾上极见不规则软组织肿块影,约10cm×7cm,密度不均,腹膜后见多发淋巴结肿大,肝内多发结节。
菏泽监狱十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服刑人员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监狱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山东省菏泽市立医院对杨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山东省菏泽市立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杨某某为:左肾恶性肿瘤并左肾上腺、腹膜后多发转移;肝内转移瘤可能;属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杨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菏泽监狱刑罚执行科启动保外就医程序后,杨某某提出由其父杨某担任保证人,刑罚执行科遂对杨某的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同意杨某作为罪犯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并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刑罚执行科告知杨某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杨某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7月25日,菏泽监狱十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服刑人员杨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其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区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为核实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拟居住地,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刑罚执行科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杨某某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委托郓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郓城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受杨某某回到某某镇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菏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菏泽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认为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菏泽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杨某某所患疾病系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8年8月13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服刑人员杨某某的刑期执行、改造表现、疾病、监狱办理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杨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菏泽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8月14日将服刑人员杨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郓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