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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张某等村民与某村委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73°c 2023-10-14
导读:沁水县某村地处偏僻,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条件差,2003年左右陆续开始有村民将户口迁出。2006年,张某等8户村民也相继迁出本村,到其他乡镇落户居住。期间,张某等8户村民向原所在村村委申请领取承包地的退耕还林款及粮食直补款,村委以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为由认定8户村民自愿放弃相关承包地权利,双方就承包地相关款项归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多年上访。2017年3月,张某等8户村民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案情简介】

沁水县某村地处偏僻,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条件差,2003年左右陆续开始有村民将户口迁出。2006年,张某等8户村民也相继迁出本村,到其他乡镇落户居住。期间,张某等8户村民向原所在村村委申请领取承包地的退耕还林款及粮食直补款,村委以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为由认定8户村民自愿放弃相关承包地权利,双方就承包地相关款项归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多年上访。2017年3月,张某等8户村民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张某等8户村民要求村委发放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的《土地使用证》、颁发《退耕还林证》,并支付2011年至2016年的退耕还林款。调委会受理登记后,立即开展了实地调查。

首先调解员就该事项向村委进行了调查了解,村委主任表示:张某等8户村民迁户时承诺不再种植本村的土地,村委于是就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后来承包土地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有了一定补贴,张某等村民便回来想要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村委自然未发放给他们。随后调委会又向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咨询了意见,调取了张某等八户的承包地档案,确认他们在原村均有承包地的事实。

事实调查清楚后,调委会派出了调解员着手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村干部和当事人讲法律、讲政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一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举家迁出,但仍是农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二是即使村民自愿交回承包地,也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委,而不应当是口头通知。经过明法析理,双方缓和了情绪,终于能坐下来一起进行协商。

紧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对村干部和八户村民分别进行了教育引导,一方面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最终目的是让群众过上富裕生活为出发点,对村干部进行了劝导,指明了其行为的不当之处。一方面对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对其上访行为进行了批评,劝其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4天的调解,村委与张某等8户村民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因张某等8户村民迁出,原耕种的土地已由其他村民种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粮食直补款已由实际种植户所得,张某等8户村民无权索要;村委向该8户村民支付2011年至2015年的退耕还林款;2016年及以后的相关土地权益由该8户村民依据政策享有,村委将积极配合。

2、张某某等8户村民有义务对其名下的退耕还林地进行补栽和管护,但不履行管护义务产生的后果由其自己负责;

3、张某某等8户不再就此事进行上访。

村委于2017年3月13日与8户村民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当场将退耕还林证发放到该8户村民手中,3月27日村委按协议将退耕还林款项打入8户村民银行账户。至此,一起长达数年的上访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土地相关权益问题一直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干群关系,重则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土地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在本次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员不仅维护了外迁户的合法权益,而且解决了困扰当地多年的群体性上访问题,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为当地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地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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