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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岳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69°c 2023-10-13
导读:岳某系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某村村民。2018年11月6日,岳某陪同朋友李某送旅客赴安徽省石台县旅游,李某提议“弄”两摩托车骑。二人遂窜至石台县某住宿楼,由岳某望风,李某将停于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用自制工具开锁点火后骑至大巴车边,与岳某合力将摩托车抬进大巴车行李舱内盗走。
【案情简介】

岳某系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某村村民。2018年11月6日,岳某陪同朋友李某送旅客赴安徽省石台县旅游,李某提议“弄”两摩托车骑。二人遂窜至石台县某住宿楼,由岳某望风,李某将停于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用自制工具开锁点火后骑至大巴车边,与岳某合力将摩托车抬进大巴车行李舱内盗走。之后,以同样的方式在仁里镇人民南路另一小区将停于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盗走。

被告人岳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取保侯审。事发后,岳某与李某将所盗窃赃物全部归还被害人。2018年12月28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2月25日,石台县人民法院通知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岳某指定辩护人。经审查,岳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及第三条“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次日指派律师汪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2月27日到石台县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审查案件证据等材料,并于当日下午会见岳某。通过岳某的陈述和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犯罪事实确凿,辩护重点在于岳某是否具备从轻从缓的处罚情节。基于此,承办律师告知岳某可以通过主动预交罚金,从而便于对其从轻予以量刑,但其没有钱预交罚金。承办律师随即主动与岳某前夫联系,其以离婚为由拒绝。鉴于前期李某(同案犯,已取保候审)帮其申请取保候审,遂又与李某联系,通过做其思想工作,李某同意代岳某预交罚金5000元。后承办律师与石台县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联系,岳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并且已全部退还赃物,并且主动预交罚金5000元,同时对本起犯罪予以认罪,愿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其态度获检察部门和法庭的肯定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之规定,承办律师即着手为岳某申请社区评估。由于岳某已离婚,现无经常居住地,为了提升适用缓刑的成功率,承办律师与岳某的父亲联系,以确定其今后的居住地和社区矫正机构,岳某的父亲提出只有岳某复婚才同意给其居住。承办律师随又会见岳某告知其父态度,岳某同意复婚,后岳某的父亲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矫正。

2019年3月13日,本案在石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岳某因涉嫌盗窃他人摩托车,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表明岳某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调查阶段,岳某、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围绕量刑方面辩护,指出:(一)岳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从犯、初犯,没有前科,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减轻刑事处罚。岳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结合本案,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对于从犯且犯罪较轻的,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减少基准刑的20%-50%,且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系从犯,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主犯和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二)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从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讯问笔录所记载,岳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翻供的记载,属坦白,依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并建议法院从轻予以处罚。(三)案发后,岳某和李某向受害人归还全部赃物,并预交罚金,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刑事处罚。被告人岳某和李某案发后主动归还所盗的摩托车,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请法庭予以考虑。(四)被告人岳某文化水平不高,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岳某量刑拘役3-5个月并处以缓刑。被告人岳某仅有小学文化,小学毕业后就在家务农,家中尚有老父幼子,从扶助家庭的角度,请法院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建议量刑拘役3-5个月,并处以缓刑,让岳某及时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改过自新,更好的照顾老父和幼儿。

2019年3月29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法院的采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盗窃刑事犯罪,被告人岳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帮助他人实施盗窃,最终岳某在法院公正判决下得到了应有的处罚。本案的亮点是承办律师深刻把握适用缓刑的相关要件,积极与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及受援人、同案犯、其亲属等各方面人士不断沟通,帮助受援人有效解决预交罚金、明确居住地和社区矫正接受等一系列问题,为被告人判处缓刑打下基础。承办律师从被告人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家庭情况等情节入手,进行了入情入理的有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全部意见,酌情从轻处罚,依法维护了被告人岳某的合法权益,岳某对承办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满意。在一般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律师有时仅拘泥于案件本身,忽视了对可能导致从轻从缓非犯罪因素的材料收集,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本案为广大律师办理类似法律与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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