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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子监狱因犯贩卖毒品罪服刑人员郭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19°c 2023-10-12
导读:服刑人员郭某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以(2016)晋041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2017年3月7日送至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山西省女子监狱因犯贩卖毒品罪服刑人员郭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郭某某,女,1985年6月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以(2016)晋041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2017年3月7日送至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5日,依照《山西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郭某某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郭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监狱表扬奖励,郭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认为郭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郭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区将郭某某的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由于郭某某剩余刑期在审查期间不足九个月,提出建议对郭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郭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的评审意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会后,监狱评审会将评审结果在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于7月29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卷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郭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4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晋07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对郭某某裁定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并于2020年12月19日送达裁定书,监狱依法对郭某某办理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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