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许某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许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沪01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沪01刑终13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2016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6年11月14日移押北新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王某、许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下半年起,以本市某废品回收站作为卷烟的存储场地,非法从事卷烟的存储、销售等活动。
2015年9月11日下午,许某某经事先联系,驾驶银色别克商务车,按约将八百余条卷烟运送至胡某某租借的本市某仓库,交由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胡某某用于非法销售,后该仓库内被公安人员查获各类品牌卷烟共计八百七十五条。当日,王某、许某某雇佣货运车辆从物流公司运送卷烟至本市存储场地,在分拆整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查获各类品牌卷烟共计六千三百三十五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从胡某某处查获的烟草制品,除二百五十条某品牌系假冒伪劣卷烟外,其余均系真品卷烟,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十二万余元。从王某、许某某处查获的烟草制品,除某品牌系假冒伪劣卷烟外,其余均系真品卷烟,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八十七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北新泾监狱七监区罪犯许某某,入监日期2016年9月12日,现刑满日期2021年9月10日,许某某自入监以来,民警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改造计划,通过上海开放大学普晟分校对服刑人员开设的法律类课程学习,使许犯明白了当今社会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做生意要依法申报资质,不要违法经营,要维护市场遵守秩序,杜绝忘义摒弃唯利;同时民警也通过亲情帮教,主动联系许某某家人,其家人也尽力帮助其履行财产性判项。通过许某某及其家人的不断努力,终于获得了报请减刑的机会。许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九次,认罪悔罪等级二级,计分考评等级B级。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规定,许某某已符合减刑条件。
2020年8月28日,北新泾监狱七监区主管民警对许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许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 监区将许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许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许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查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许某某报请减刑案卷的证据材料。监区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许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许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0年9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罪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许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许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许某某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20年10月22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许某某符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法定条件,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20年11月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许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许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受理监狱报请许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某减刑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以(2020)沪01刑更6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许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