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妻子于几年前去世,70岁的苏某希望能有一个老来伴,便通过社交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谭某,通过与谭某交往,觉得比较适合自己,便希望与谭某结婚,苏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儿女后,遭到了儿女的强烈反对。经苏某与其子女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多次磋商未果后,于2019年4月某日找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现场了解及走访苏某子女后,了解到苏某是平昌县一名拆迁户,拆迁补偿获赔了4套安置房以及现金100000元,根据国家政策,苏某每个月还领取失地农民保险金1100元,苏某与子女主要矛盾在于其子女认为谭某与苏某在一起是因为金钱问题,并非真心对待,双方在财产分配、赡养问题上产生了矛盾,调委会调解员在征得苏某子女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同意后,受理了此调解案。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此调解案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展开更加详细的调查,在调查了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跟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苏某再婚后财产的分配上。苏某的儿子苏某甲,女儿苏某乙、苏某丙坚持认为谭某是为了骗取苏某的房子及金钱,并不是真心想要和苏某结婚,若苏某坚持再婚必须把苏某现在所有的房子及现金分给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但是苏某则认为若现在把个人财产分配了,以后会老无所依。双方互不理解、互不妥协让步。
针对当事人双方矛盾的焦点,调解员首先与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明确指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以及《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向苏某甲等人指出,作为儿女应当关心父亲的精神需求,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干涉老人婚姻自由,但苏某为了家庭和谐来会征求子女们的意见,建议苏某甲等人要体谅苏某的不易,以苏某的需求为出发点,同意苏某再婚。通过调解员多次劝解及分析讲解法律知识,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最终表示同意苏某再婚,但提出希望苏某再婚前合理分配自己的个人财产。
在了解到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意愿后,调解员积极与苏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从法律层面讲明了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结合当前老年人赡养的现状,从家庭和睦的角度,讲述平昌县当地关于大多数老年人年老以后的照顾、护理情况,提出“家和万事兴”,一家人还必须“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在调解员的细心劝导下,苏某最终同意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可以就个人财产进行分配的要求,但同时要求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签订赡养协议,经调解员双方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书:
1.苏某名下的3套房产,位于A地归苏某甲所有,位于B地的归苏某乙所有,位于C地的归苏某丙所有。
2.苏某共有现金土地费100000元以及每月领取的失地农民保险金自己留存,全部用于苏某自己的衣食住行和医药费用开支。
3.苏某今后如果生活不能自理或医药费用开支巨大,现有资金不够开支,由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三方共同护理和负担相关费用,负担比例分别为苏某甲负担50%,苏某乙负担30%,苏某丙负担20%;苏某去世后,如还有剩余资金,由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三方共同继承,继承比例为:苏某甲继承50%,苏某乙继承30%,苏某丙继承20%。
4.苏某死亡后,后事由苏某甲全面负责操办,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苏某甲负担,苏某乙、苏某丙有协助义务,苏某的丧葬费用由苏某甲继承。
5.该协议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需遵守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面对赡养纠纷,调解员既要结合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又要借助伦理人情的影响,做到真正的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关于老年人再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苏某可不征求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的意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全可以独立做主。但受人情伦理的影响,苏某的再婚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和谐,因而调解员在普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入情理分析,促使双方互相理解,并提出合理建议,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