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李某与岳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岳阳楼区青年中路房屋,购房金额为100万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某使用。同时,合同第十二条规定,逾期在60日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同时按照全部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才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共逾期四个月,从未向李某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也给李某带来时间和金钱上多重损失。李某想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李某于2019年6月18日来到湖南省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向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陈述案情,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看完相关材料后,给予李某法律咨询服务,告知李某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约定,可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要求其按照前60天每日万分之一违约金,超过60天后,每日按照万分之三向李某支付相应违约金。
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李某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条件,故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不给予申请人李某法律援助,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李某对其不予法律援助的原因。最后,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其聘请律师,通过律师能更好地进行维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李某虽是妇女,其申请事项不受法律援助范围限制,但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得知,李某是早教中心老师,每月有固定收入4000左右,其丈夫也有稳定工作,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条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不给予申请人李某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一、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三)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四)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主动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外,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