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6日,李某某(男,46岁)在中介居间介绍下,看中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某小区一套二手商品房,该房权利人为张某。由于张某当日在上海市区,无法赶回崇明中介门店签约,故其电话委托母亲徐某代为签约。在李某某与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中介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回崇明后尽快到中介处补签字。4月7日,李某某依约,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买房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整。
4月9日,张某电话告知中介,不同意转让上述二手房,其母亲无权代理自己签约,并将80万元首付款退回李某某银行账户,李某某认为签约当日张某电话委托其母签约的委托行为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0月12日,李某某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11月1日,中介以完成居间服务的理由,要求李某某支付总房款1%的中介费,李某某拒绝,认为中介还没有完成居间服务,且未履行对合同尽职审查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买房风险。中介也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中介费。
11月29日,李某某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申请法律援助。崇明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十分理解李某某焦虑着急的心态,在告知其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不予援助的同时,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给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值班律师为李某某提供的法律分析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主要看在中介撮合下,李某某与徐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如果成立并生效,则需支付中介费,反之则不用支付中介费。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是由房屋权利人母亲代为签字,其母亲在签字时是否已取得权利人授权是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在李某某与房屋权利人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讼中,法院还未明确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鉴于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建议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与中介居间合同纠纷诉讼的申请,等李某某与房屋权利人房地产买卖合同审结之后再申请恢复审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申请人李某某所申请的事项是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相关规定,居间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李某某提出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