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易某某,男,1976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身份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9日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共同民事赔偿20661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2015年10月21日交付四川省广元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0年1月9日,四川省广元监狱十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易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易某某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三课学习且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参加广元监狱组织的2019年度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式面点师资格证。本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五个,符合报请减刑表扬个数及减刑考核期条件。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易某某的同案犯龙某已于2018年5月将共同民事赔偿20661元全部履行。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易某某的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执行六个方面共计二十九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定,量化得分为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服刑人员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易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易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来源合法,资料齐全、完备、规范,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广元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严格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2020年2月26日联合制定印发的《四川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35号)规定,对易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评审,作出同意对易某某报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广元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易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定,认为易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易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元市荣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易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0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对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07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