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苏家村9组村民汪某(男,49岁)和陈某先后购买邻村长兴街上的房屋,毗邻而居。2018年3月,陈某拆除旧房,建起六层新楼。邻居汪某认为,陈家重建房屋造成地基沉降下陷,导致汪家房屋承重墙裂痕增大,同时其楼房高度还严重影响自身房屋采光。2019年10月14日,汪某向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方式,使陈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经审查,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一、申请人汪某无法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经了解,汪某在县城内从事工程承包业务,收入较高,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汪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相邻权纠纷,而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本案中,汪某无法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同时,经了解其经济状况不符合重庆市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汪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相邻权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