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冯某某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冯某某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57°c 2023-09-12
导读:2019年10月8日,冯某某来到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进行咨询并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据冯某某陈述,其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约定在某商场开设一家奶茶铺。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向其许诺,开设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消防许可证等均由公司代为办理,冯某某只需支付加盟费即可。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冯某某来到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进行咨询并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据冯某某陈述,其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约定在某商场开设一家奶茶铺。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向其许诺,开设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消防许可证等均由公司代为办理,冯某某只需支付加盟费即可。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冯某某的奶茶铺开始试营业,但卫生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却迟迟未能办理。后经冯某某了解,原来,该公司根本无法办理上述证件,加盟合同存在欺诈。后因卫生、消防许可证未能办理,奶茶铺也无法正常营业,冯某某损失较为严重,故前来法援中心申请援助,希望能追回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加盟合同纠纷不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冯某某提出的加盟合同纠纷,不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不予法律援助。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