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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蒋某某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65°c 2023-09-12
导读:2018年3月22日上午,蒋某某来到浙江省文成县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称其老房子原拆原建后邻居不让装窗户、不让使用排水管,现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让其安装上窗户,正常使用排水管,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代理费,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法援工作站工作人员以相邻权纠纷的案由上报该案件,并上传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案件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工作站通过案件初审,转到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2日上午,蒋某某来到浙江省文成县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称其老房子原拆原建后邻居不让装窗户、不让使用排水管,现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让其安装上窗户,正常使用排水管,因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代理费,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法援工作站工作人员以相邻权纠纷的案由上报该案件,并上传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案件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工作站通过案件初审,转到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批。

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批过程中,再次审查了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发现有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明确写明“甲方在某某镇某某路新建的房屋不设后窗,屋檐排水不流经乙方土地”的条款。针对该条款,结合申请人提出的诉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援助决定。经中心工作人员的解释,蒋某某明白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的基本程序。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该案件系申请人自己不履行调解协议,其目的是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属于合同纠纷,且不属于《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合同纠纷的法律援助范围。故该案是因申请人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相邻关系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蒋某某一案是因申请人自己不愿履行调解协议,需要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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