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某日,有着十年投资管理经验的李某某入职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高级投资经理职位。双方约定李某某在职期间税前月工资为20000元,另有饭贴、车贴、补助2000元,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某日,投资管理公司以受新冠疫情影响,投资巨亏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某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某要求投资管理公司支付其应签但未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的差额140000元,另要求补偿7个月饭贴、车贴14000元和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00元,公司不同意。
李某某在与某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张某对于离职的赔偿金反复交涉无果后,最终于2022年1月某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了上述案件后,首先认真仔细查阅了李某某的书面申请材料,然后向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征询了调解意愿,在公司同意接受调解协商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申请人李某某表示其入职时,因公司投资管理项目刚发展起步,她一直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出差,不出差的时候在公司每天都加班到很晚才回家,不料年底却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给了她一张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这让她无法接受。因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某要求投资管理公司依法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且要求应当按未签合同期间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包括车贴、饭贴等。同时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投资管理公司并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应依法补偿其一个月工资,即20000元。
张某表示,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决策失误投资亏损巨大,现资不抵债,不得已才紧急解除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刻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而是认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承认是公司对劳动合同法学习不够,法律意识不高,愿意补偿李某某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但认为车贴和饭贴不应当算在计算基数内。此外,张某认为李某某提出的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补偿20000元也值得商榷。
在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达了诉求之后,调解员强调,调解以“调”为主,要尽量避免双方对簿公堂、撕破脸皮,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对该起纠纷进行了全面梳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双方消除误解。调解员表示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上述条文仅确立了两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两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因此造成了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两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的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不作任何排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两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车贴、饭贴。调解员表示,法律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根据调解员的经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两倍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标准确定,即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标准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若仍无法确定的,审查劳动者的工资项目构成,扣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确定。实践中非常规性奖金一般指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一次性发放的奖金等,福利性项目一般指车贴、房贴、饭贴等。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普法,双方当事人的僵局逐步打开,对立的情绪得到了缓和。张某表示此次教训深刻,以后一定引以为鉴,但就目前公司的现状希望李某某能退让一步,公司承诺在扣除车贴和饭贴后,按照李某某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补偿其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最后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李某某也认识到投资管理公司眼下的困境,主动放弃未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00元,车贴、饭贴不再诉求。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一致,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管理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周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应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0000元;
2.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一周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告诉调解员,已将钱款打入李某某指定账户中,李某某也表示补偿款已如数到账。至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被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偿每月两倍工资的差额。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主要体现,同时给用人单位以警示作用。调解员在调解此案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过错责任和灾害影响及疫情防控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充分运用调解职能,积极能动,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础上,兼顾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生存发展,平等、合理保护了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