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姜某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盗伐林木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姜某某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姜某某于2010年2月26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分别于2011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和2018年10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扎兰屯监狱服刑人员姜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姜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姜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七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月2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4月26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2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姜某某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议减刑幅度调整为六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建议对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对服刑人员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