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胡某某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5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南川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胡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胡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5月2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供的胡某某提请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2月1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12月6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胡某某暂未发现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情况,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胡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