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龚某,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2015年3月12日交付四川省嘉陵监狱执行刑罚。龚某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和2020年5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月2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嘉陵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龚某提请减刑案件。经研判,龚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龚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龚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龚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龚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龚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龚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龚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龚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龚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2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龚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