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某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陈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41年7月2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8月2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川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8月29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3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暂未发现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情况,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4月2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