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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人员扎某故意伤害罪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38°c 2024-10-25
导读:服刑人员扎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8年11月8日止。2019年6月4日交付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执行刑罚。

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人员扎某故意伤害罪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扎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8年11月8日止。2019年6月4日交付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柴达木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扎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扎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1月2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对罪犯扎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扎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做出同意对扎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5月23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扎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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