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中旬,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张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海宁市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乙于七日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乙儿子张某丙、妻子万某某就张某乙死亡赔偿事宜与张某甲发生纠纷,经双方同意,由检察机关引导至某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2022年4月下旬,交调委联合检察机关组织第一次调解。经了解,张某乙儿子张某丙因工伤事故造成一级伤残,腰部以下瘫痪,出行依靠轮椅,长期由其母亲万某某看护。张某乙和万某某均已达退休年龄,生活负担较重,不仅需要赡养年事已高的父母,还要照顾残疾的张某丙。张某甲一家系低保家庭,父母均在云南务农,妹妹在上大学,张某甲刚参加工作,家里负担较重,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
在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之后,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定赔偿项目、标准,根据浙江省的情况,计算出张某乙的赔偿款总额约为127万元。张某甲对赔偿标准及数额表示认可,但再次陈述了家庭的困境,表示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愿意支付约25万元的赔偿款。当事双方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第一次调解中止。
考虑到张某丙出行不方便,其母亲万某某年纪较大,调解员通过电话与张某丙进行沟通,讲解现行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并耐心向张某丙分析利弊,希望张某丙能够考虑张某甲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如能够出具谅解书,张某甲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支付赔偿款。
同时,调解员也与张某甲进行电话沟通,从同理心的角度出发,让张某甲深刻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从法律角度向张某甲分析取得对方谅解的重要性。经过调解员反复释法明理和多次协调沟通后,当事双方初步达成25万元左右的赔偿金意向。
随后,调解员组织第二次调解。张某丙提出27.79万元赔偿款,扣除张某甲已垫付的医药费2.79万元外,要求张某甲再支付25万元赔偿款才同意签定调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张某甲提出,先行支付12万元,余款13万元分两年付清,希望得到张某丙的谅解。张某丙认为两年的付款周期太长,担心后续张某甲推脱不履行。双方陷入僵局。
见状,调解员及时稳定局面,安抚家属方。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结合实际情况,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分期付款协议签订后,可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如果对方不按期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张某丙认可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调解员又明确告知张某甲司法确认的法律后果。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于交调委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经双方协商,扣除张某甲已垫付的医疗费2.79万元,张某甲自愿支付张某丙、万某某一次性赔偿款25万元。其中12万元张某甲当场付清,余款13万元由张某甲自2022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止每月30日前(共24个月)分期支付。
2.本协议签订时,由张某丙、万某某出具谅解书。
3.赔偿款付清后,双方无涉。
本协议签订后,交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赴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做了司法确认。经电话回访,张某丙表示,张某甲已按照协议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事故责任认定清晰,但当事人双方情况比较特殊,死者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死者的父母均已年逾七十,死者的儿子张某丙一级伤残,均需要照顾;肇事者来自低保家庭,无力承担100多万的赔偿金。针对本案的情况,调解员采取三步走的办法,顺利化解矛盾纠纷。首先,调解员充分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尊重死者家属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肇事方的经济情况。其次,结合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次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普法释法;最后,在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引导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同时,为确保赔偿金全额支付,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有效保障了死者家属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