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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5°c 2024-10-15
导读:这是一起因公司制订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该案件一方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公司利用末位淘汰制度要求劳动者辞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典型意义,另一方面该案在程序上走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全部诉讼程序,历时一年半,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王某到海南省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王某称,自2016年3月29日受聘于万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止,岗位是营销部置业顾问,劳动报酬由底薪(月薪3000元)加佣金组成。2019年7月29日,经公司结算,应发给王某的佣金为34261元,但公司借口财务负责人换人一直拖延支付,另外公司实行销售末位淘汰制度,王某居末位被淘汰,王某按公司要求遂于2019年12月1日提交辞职表辞职。辞职时公司未向王某支付拖欠的佣金,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王某遂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王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援助申请,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叶红梅办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后及时向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佣金34261元并支付解除合同书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万宁市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7月28日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佣金及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裁决,于2020年8月13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因原承办律师服务期限已过,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又为王某指派了万宁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陈代敏承办此案。万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佣金34261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上诉,因王某希望另行指派律师,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又为王某指派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池才姗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及时阅卷、会见王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及涉及法律法规,为王某详细解答案件各方面的问题,尽力提供满意的服务。2021年4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2021年5月25日王某提出申请执行,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继续指派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池才姗承办执行阶段的代理。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王某于2021年6月,王某收到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划拔的46855元。

2021年8月5日,王某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公司申请再审的材料,公司以“《离职签表》证明王某自愿离职,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要求再审,请求撤销“关于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的判决内容。王某再次要求申请法律援助,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继续指派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池才姗承办再审阶段的代理。承办律师首先为王某详细解答了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再次核对辞职细节,同时针对公司的再审请求,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根据王某的离职表备注的离职原因“公司制定销售末位淘汰,被淘汰”,强调王某离职原因是被公司淘汰后按公司要求辞职,即王某是被逼迫离职、被辞退,而不是公司认为的主动辞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因公司制订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该案件一方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公司利用末位淘汰制度要求劳动者辞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典型意义,另一方面该案在程序上走完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再审全部诉讼程序,历时一年半,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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