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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杨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02°c 2024-10-15
导读:杨某某未满20岁,从四川老家到浙江余姚打工,2020年3月22日入职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机械工一职。工作的第三天,杨某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冲床时,不慎发生右手被冲床压伤的事故。当日至同年4月13日,杨某某在余姚某医院住院医治,被诊断为右手挤压毁损伤。
【案情简介】

杨某某未满20岁,从四川老家到浙江余姚打工,2020年3月22日入职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机械工一职。工作的第三天,杨某某在生产车间操作冲床时,不慎发生右手被冲床压伤的事故。当日至同年4月13日,杨某某在余姚某医院住院医治,被诊断为右手挤压毁损伤。

同年4月29日,杨某某的父亲老杨与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赔偿方案,签订《工伤事故了结协议》,约定“……现经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住院期间医疗费51406.14元为我司支付,伤残赔付按八级协议赔付,最终赔偿140000元,4月支付60000元,5月支付40000元,6月支付40000元。其后与公司无关。”该协议由老杨和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名。此后,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140000元。

杨某某从余姚某医院出院后,回到四川老家休养。同年6月、12月,杨某某先后两次在四川某医院住院治疗,分别进行右手拇指腹部皮瓣转移修复,扩创术,右虎口、手掌、右中、环指掌指关节处瘢痕改型,取皮植皮术,右拇指腹部皮瓣断蒂、修薄术,右手切开,第一、二掌骨内固定取出术等,共支付医疗费30000多元,但杨某某不能提供其中较大比例金额的发票原件。

2020年11月6日,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上述事故为工伤。2021年4月25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杨某某构成七级伤残。

由于最终的鉴定结论比《工伤事故了结协议》协商时确定的工伤八级更为严重,且杨某某后续两次在四川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较多医疗费,以及其本人深受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所以,杨某某对《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不予认可,认为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赔付的140000元远不够其应该取得的赔偿金额。为此,杨某某联系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协商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从四川老家来到余姚,向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帮助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援助条件,遂指派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毛亚枫律师作为其工伤赔偿纠纷案的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即与杨某某取得了联系,当面了解纠纷情况和杨某某的具体诉求,并就该案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和释明。根据杨某某的陈述,承办律师指导其补充收集证据。杨某某为证明其因为在四川某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支付交通费等7000多元,提供了大量发票和收据。由于这些票据种类繁多,也比较散乱,不便直接提交仲裁庭,承办律师帮助杨某某对票据按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引导杨某某对每份票据产生的事由进行回忆,形成清单。

律师对《工伤事故了结协议》进行法律分析认为,老杨基于想早日获得赔偿款的心理,代表杨某某与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订了协议,其中劳动者一方虽列有杨某某一栏,但由老杨代为签名,而杨某某已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杨某某授权,老杨代为签名系无权代理,如果杨某某不对老杨的代为签订协议的行为予以追认,协议对杨某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即使《工伤事故了结协议》对杨某某产生法律效力,但该协议的基础是八级伤残,现杨某某认定为七级伤残,杨某某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承办律师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2021年7月9日,在仲裁庭的安排下,杨某某与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双方代理人如约参加调解。调解起始阶段,杨某某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故意逃避责任,坚持要求依法裁决。之后,经过仲裁员劝说,杨某某才得以同意调解。而作为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杨某某才工作两三天就发生事故,其公司已经承担近200000元的损失,对于其公司的资金周转也造成了较大影响。对此,承办律师向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分析了本案中其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仲裁员也予以补充释明。与此同时,承办律师还向双方作了情理上的分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6000元。杨某某原先领取的款项不再返还。上述款项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支付。

2021年7月底,杨某某告知承办律师,其已收到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它是在受援人杨某某父亲老杨与用人单位宁波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订《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且该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后,因增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而产生的纠纷。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收集整理证据,同时对协议的签订背景和具体内容进行法律分析,为申请劳动仲裁做好准备,也为调解结案创造了有利条件。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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