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男,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金河小区,名下有一挖机,2020年10月底,申请人与朋友刘某某口头约定,将自己的挖机以每月25800元租赁给刘某某,自己负责操作,租期为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产生的油费由刘某某自担。因为两人系熟识的朋友关系,刘某某经常给姚某某介绍业务,姚某某并未与刘某某约定操作工资。租赁结束后,刘某某未按时支付挖机租赁款,签下了欠条,表明刘某某欠租金51600元,但并未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时间。2021年年初,姚某某上门讨要租金,但是刘某某以项目还未结清没有资金为由要求延迟支付租金。
2021年年底,申请人再次向刘某某讨要租金,但是刘某某再次以没有资金为由,请求暂缓履行,并约定2022年8月前支付租金,结果2022年8月刘某某依然未兑现承诺,申请人无奈之下,于2022年9月7日上午来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一、所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填写的事项是讨薪,因涉及讨薪问题,受理人员先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是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是在哪务工所欠薪资、欠薪人是哪里人、有无相关欠薪证据等问题,经过询问,窗口受理人员得知申请人住金河小区、城镇户口、主要从事开挖机工作,因申请人并非农村户口,且从事的是开挖掘机技术活,并非传统的体力劳作,故不能定性为农民工,且本案具体案情是申请人与刘某某达成口头的挖机租赁合同后,刘某某未及时支付挖机租金,与其发生的纠纷,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欠条,上面也载明的所欠是挖机租金,并非劳务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规定的事项范围。
二、申请人经济条件不符合困难标准
申请人所申请的材料中只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和欠条复印件,并未提供经济说明表。工作人员指引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从填好的表中得知申请人家中四口人,母亲78岁,无养老金,需要赡养,妻子53岁,从事包装工作,平均月工资2800元,申请人自己主要从事建设领域挖掘项目承包、挖机租赁等工作,平均月收入在9000元左右,孩子26岁,程序员,在深圳务工,平均月工资2.3万元左右。人均收入已经远远超出了临湘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两倍,明显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工作人员在大致了解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后,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和经济情况均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本案中,一是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为挖机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二是其经济情况人均月收入也已经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因此对申请人姚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