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未成年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撞树侧翻,致王某某及该车内乘车人帅某某受伤。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帅某某无责任。
帅某某经医院住院治疗后,鉴定中心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后又经精神病医学院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本案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未成年人肇事者王某某的父母、借用车辆的使用人张某某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一审结束后,保险公司、未成年人肇事者王某某的父母、借用车辆的使用人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借用车辆使用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是他认为王某某将车私自开走自己根本不知情,对车辆没有管理义务,临时停车没有把车钥匙拔下也是正常行为,在寒冷的北方为了保持车内温度,而没有拔钥匙不关发动机是常理,不属于对车辆疏于管理行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本案乘车人是车上人员,虽然在车外受伤,不能按“第三者”对待,各被告分别提出了上诉。
2021年3月2日,帅某某在走投无路之际来到了讷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帅某某为低保户,且事由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按相关工作要求,将受理、审查、指派时间缩为1个工作日,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并且为了更好的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指派了从业20余年具有丰富经验的黑龙江李树维律师事务所李树维律师代理此案。当天,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经过,形成约谈笔录,对受援人的疑惑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到相关部门调取材料、搜集证据。援助律师不单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案件分析,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还从心理方面给了受援人极大地鼓励和帮助。
2021年5月1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诉讼中援助律师据理力争,阐述被告张某某借用他人车辆对该肇事车辆具有管理职责,强调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理应对该车辆尽到管理义务,然而他下车车辆不但没熄火也未将车钥匙拔下,放任其他人驾驶该车辆,导致了乘车人员王某某随意开动该车辆酿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相关规定,被告张某某理应承担过错责任,此观点被法院采纳。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援助律师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以及公安机关交警现场勘查材料、车检报告、以及肇事者王某某当庭陈述能足以认定帅某某被车甩出后又遭受该车碰撞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符合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又遭受本车碰撞的损害情形,这种情况下伤者属于“第三者”身份,援助律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例以及相关省高院指导意见,对车上人员脱离了肇事车辆之后又被该车辆碰撞、碾压等遭受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观点。本案帅某某属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身份情形。因此,援助律师建议法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判例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此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
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王某某系无证、酒驾的驾驶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酒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因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页数较多,内容庞张、字体较小,其提供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条款》包括关于饮酒或者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相关内容,字体更小,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故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对帅某某的合理损失先行赔付亦无不当。
关于张某某(车辆实际管理使用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其对王某某、帅某某有保护、照顾义务,且王某某将肇事车辆开走时其没有制止以及对该车辆疏于管理,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错误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是该车辆实际管理使用人,其下车后未关闭汽车发动机、未拔车钥匙,对车辆疏于管理;且通过一审审理期间的录像光碟,可清晰明确反映出在王某某将车开走时,张某某未制止,张某某明知王某某饮酒后驾车,却未予制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该起交通事故给帅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某在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中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为未成年人,故一审判决其监护人对帅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帅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对其损失,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理;因张某某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亦有过错,其应承担帅某某合理的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至此,此案终审结束,帅某某获得医疗赔偿费用336132.7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500元,营养费32500元,护理费161100元,交通费9388.5元,残疾赔偿金2042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复印费454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7818元,共计赔偿790130.27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未成年人饮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引发的赔偿纠纷,受援人伤情严重,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值得剖析:
近年来,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现象偶发出现,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因侵权方未成年等原因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义务。此类案件发生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是家长对未成年人看管不严,思想意识松懈。二是法律规范意识不足,缺乏对交通事故后续赔偿问题的认知。要让未成年人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道路交通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将其纳入常态化普法范畴,提高群众在事故发生后的风险承担能力,让被侵权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已是莫大的不幸,受害人未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深陷赔偿诉累,则是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相背离。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车辆实际使用人一再推脱责任,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对受害者是否属于“第三者”的身份一直否认,拒绝赔偿。承办该案的援助律师以严谨认真的态度一边有效地安抚受援人家属的情绪,一边依据法律规定及法理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援助律师在与受援人的相处中无不透露出关怀,并在经济上为其诉争合理赔偿,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没有再提出异议,并对判决事项已实际履行,缓解了受援人家里后期生活的压力。其他被告的履行义务法院也在执行中。
本案从申请受理到审查指派,从律师约谈到成功办理,无不体现出法律援助服务的优质高效。法律援助不仅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更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和谐社会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